关于外国财产保险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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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财产保险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外国财产保险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4〕45号
各外国财产保险分公司、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
为了明确已在华设立的外国财产保险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的有关事宜,现通知如下:
一、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有关条件的,其总公司可以申请将该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
二、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的,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设立一年以上;
(二)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内控制度健全、机构运转正常,其总公司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
(三)在华营业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不得损害改建前该分公司原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因改建发生的有关民事责任,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和改建后的独资财产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将其在华设立的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前,应就改建事宜向社会公告。公告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改建前该分公司原有的税务、债务等责任由改建后的外资独资财产保险公司承担;
(二)改建前该分公司原保单持有人有权对所持有的保单合同作出继续或终止的选择;
(三)因改建发生的有关民事责任由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和改建后的独资财产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五、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将其在华设立的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的,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改建申请;
(二)改建报告,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详细的改建方案;
(三)外国财产保险公司承担拟改建分公司改建前的税务、债务等责任的担保书;
(四)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对拟改建分公司的改建事宜向社会公告的有关材料;
(五)拟改建后公司的章程;
(六)外国保险公司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对其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证明;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八)拟改建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
(九)拟改建后公司未来三年的经营规划和分保方案;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中国保监会自收到完整的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二个月内,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在保险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五日内收回原先颁发给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中国保监会批准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该独资财产保险公司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三个月后,可按照有关法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八、在华设立多家分支机构的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只能将其中一家分支机构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其在华的其他分支机构,在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可以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
九、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财产保险公司在内地设立的分公司改建为独资保险公司的,比照适用本通知。
二○○四年五月十日
关于检发《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报表并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会计科目转换参考格式的通知》的函(2003年第156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评价函〔2003〕156号
关于检发《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报表并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会计科目转换参考格式的通知》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为做好2003年度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确保企业将所属基建单位纳入决算报表编制范围,全面完整编制年度决算,我们向中央企业下发了《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报表并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会计科目转换参考格式的通知》(国资厅评价函[2003]329号),现检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件: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报表并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会计科目转换参考格式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价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
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报表并入企业财务
决算报表会计科目转换参考格式的通知
国资厅评价函[2003]329号
各中央企业:
为全面反映中央企业的资产规模、经营实力和财务状况,为业绩考核和绩效评价结果的真实可靠奠定基础,根据《关于做好2003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104 号)有关规定,各中央企业在2003年企业财务决算工作中,应当将建设单位并入企业财务决算。为了使各中央企业在并表时规范操作,我们设计了建设单位会计报表并表的会计科目转换参考格式及有关工作底稿抵消参考分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并表的方法和步骤
(一)将建设单位报表按照统一要求转换为企业类报表;
(二)将转换后的报表内重复科目予以抵消;
(三)与生产单位报表进行抵消合并。
二、并表的有关要求
(一)企业应遵循“全面完整、不重不漏、规范操作、双轨运行”的原则进行报表格式转换与合并;
(二)各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编制一套完整的基建财务报表;
(三)企业应做好资产清查、往来账核对等基础工作,为并表做好准备;
(四)企业应按统一工作要求编制抵消工作底稿;
(五)企业应按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逐级逐户实施并表;
(六)企业应根据有关要求按时上报合并后财务决算报表及相关材料,并对有关报表合并情况作出专项说明。
三、企业集团应加强指导,严格把关,确保并表质量,并及时就并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我委统计评价局联系。
附件:1.国有建设单位报表并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会计科目转换对照表
2.工作底稿抵消参考分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OO三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2:
工作底稿抵消参考分录
为规范各中央企业建设单位会计报表与企业财务决算的合并,特列示以下工作底稿抵消分录以供参考。(注:以下分录中所用科目为企业类会计科目,括号内为原建设单位类会计科目。)
一、建设单位表内调整分录如下:
(一)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的资金来源,对交付使用资产进行抵消,抵消分录为:
1.拨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
借:专项应付款(“基建拨款”项下的相关科目)
贷:固定资产、其他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交付使用资产”项下各明细科目)
2.借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
借:其他应付款(待冲基建支出)
贷:固定资产、其他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交付使用资产”项下各明细科目)
(二)完成的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支出的抵消:
借:专项应付款(“基建拨款”项下的相关科目)
贷:在建工程(待核销基建支出)
(三)完成的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而建成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的实际成本:
借:专项应付款(“基建拨款”项下的相关科目 )
贷:在建工程(转出投资)
二、与企业类报表并表时的抵消分录如下:
(一)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的抵消分录:
借:长期借款基建借款(基建投资借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二)建设单位与生产单位之间的往来抵消:
借:应付款项
贷:应收款项
(三)基建拨款相关项目的冲抵
借:专项应付款(以前年度拨款、本年自筹资金拨款、待转自筹资金拨款)
贷:生产单位拨付基建款项时所计入的相关科目
(四)建设单位所有者权益与生产单位投资抵消
借:实收资本
贷:长期投资
(五)拨付所属投资借款的抵消(基层单位不用):
借:专项应付款(下级单位的基建账上的“上级拨入投资借款”)
贷:其他应收款(上级单位的基建账上的“拨付所属投资借款”)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计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计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计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贵港市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计提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快实施我市教育布局结构调整,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等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市三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和四届市委常委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贵港市教育布局结构调整规划(2011-2015)》的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贵港市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为规范贵港市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的计提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政府出让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提高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容积率的,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从土地出让金中计提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市政府已经同意提高容积率,但未确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具体数额的亦按本办法计提。
第三条 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的计提标准为:政府出让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计提;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提高容积率的,按增加的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计提。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地价复核小组在审核地价或审核补缴土地出让金时,应当按照计提的标准,计算出应计提的重大教育项目发展资金额,加入到地价或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中。
国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土地出让金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土地出让金缴入国库后,由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标准计提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并进行专帐管理。
如果开发商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住建部门审定的规划条件、标准在小区内配套建设学校、并无偿移交给政府办学的,市人民政府地价复核小组在审核地价或审核补缴土地出让金时,不再将计提的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总额加入到地价或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中。
第五条 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照“纳入预算、明细核算、先收后支、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发展学前教育及中小学校建设。由教育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安排的具体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各级财政部门按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进行明细核算。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计提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切实履行职责,把重大教育项目发展资金作为落实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纲要的重要举措,切实做好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的计提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督促国土部门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资金的计提和使用情况。
第九条 各级教育部门要按规定使用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的计提、使用情况的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一条 应提未提、应转未转、挤占、截留和挪用重大教育项目发展资金的,责令限期纠正,同时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