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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驻境外及港澳地区国有企业档案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03:59  浏览:92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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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驻境外及港澳地区国有企业档案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印发广东省驻境外及港澳地区国有企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驻境外及港澳地区国有企业档案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驻境外及港澳地区国有企业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境外各国及香港、澳门地区的全资、控股企业或机构(以下简称“国有境外企业”)的档案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充分发挥档案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境外企业档案,是指国有境外企业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不同形式、不同文字、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国有境外企业档案是反映本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记录,是维护企业经济利益、合法权益和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全宗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境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都有保护本企业档案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国有境外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等各项管理制度,将档案工作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信息化的组成部分,统筹安排,加强管理。

  第五条 国有境外企业应当明确一位企业领导分管档案工作,并根据本企业的实际,设立或者确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配备适应需要的专职或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六条 国有境外企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全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级政府直属的国有境外企业的档案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和监督;各投资主体单位对国有境外企业的档案工作进行具体管理。

  第七条 国有境外企业应当建立并认真执行文件材料归档制度,将其纳入企业生产、技术、经营等各项管理程序,纳入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将文件材料整理归档作为各项活动结束前的最后一道工作程序,以保证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八条 国有境外企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一)企业资产:包括各种物业(如楼宇、房产、土地)的产权证、使用证,资产的注入、划拨、划转、无形资产买入的请示、批复、权属证明及产权变动证明材料,清产核资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二)注册登记:包括企业设立和变更的申请、审批、登记以及终止、解散后清算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包括企业的章程及与各方签订的合同);

  (三)行政管理: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形成的会议记录、纪要、决议等材料;文秘工作、劳动工资、人事管理、法律事务、外事公关、安全保卫等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四)经营管理:包括经营决策、计划统计、财务管理、稽核审计等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各种合同、协议及公证书,企业内部管理与整顿形成的文件材料;

  (五)生产技术管理:包括生产调度、质量管理、劳动管理、能源管理、科技管理、计量工作、标准化工作等形成的文件材料;企业各种资质证书及相关材料;

  (六)社团工作:包括党、团组织、工会、协会、纪检监察、宣传教育等方面形成的文件材料;

  (七)投资开发:包括境内外投资项目中的项目建议(申请)书、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评估、项目批准文件,合同、章程、协议等及其审批文件、批准证书;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承包工程、设计咨询项目中的招投标、中标、签订合同、施工准备、施工、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科技经贸合作项目中的合同、协议,及实施合作过程中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劳务合作项目中的合同、协议、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八)基本建设:包括本企业各种基建工程形成的依据性、基础性材料;设计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和竣工文件材料;

  (九)设备仪器:包括各种自制、外购设备及安装调试文件材料;

  (十)产品生产:包括每种产品从开发、设计到工艺、工程安装、加工制造、检验、包装、商标、广告等方面形成的文件材料;

  (十一)科学研究:包括从开题到实验、总结报告、技术鉴定、成果推广应用及转让等系列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十二)声像实物:包括各种活动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磁盘、光盘、证书、奖状、奖章、奖杯、奖牌、锦旗、书画等;

  (十三)境外上市公司除上述内容外,还应收集申请上市的请示和同意上市的批准文件,上市公司招股书,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上市公司对外发布的各种公告、消息的正本与定稿等;

  (十四)其它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九条 国有境外企业档案管理部门或者档案人员负责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参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科学分类和整理。其基本要求:

  (一)归档材料应是原件,完整齐全,能准确反映本企业生产经营和各项管理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

 (二)归档材料应经过系统整理,区分不同价值,分门别类地编制归档文件目录,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条 国有境外企业应当根据档案的实际价值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具有长远查考利用及研究价值的永久保存;在一定时期内有查考利用价值的长期或短期保存;凡是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档案,其保管期限从长。

  第十一条 国有境外企业对保管到期的档案应当进行鉴定。鉴定工作由企业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档案人员组成的鉴定小组负责,直接对档案进行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列出销毁清单,经董事会或企业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境内投资主体单位审批后就地销毁,销毁清单永久保存;对仍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应重新划定保管期限继续予以保存。 其中,会计档案的销毁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1998年8月印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国内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国有境外企业应当配置适宜档案安全保管的场地、设备及保护设施,认真做好档案的保管和保护工作,确保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的安全,防止档案秘密内容的泄漏。

  当国有境外企业暂不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或档案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将涉及重要内容的档案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及时运回境内,交由投资主体单位保管或委托国内有关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档案馆必须保障寄存档案的安全,为寄存档案所有者利用档案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国有境外企业的档案管理实行综合管理的原则,有条件的可实行统一管理、集中保管的办法;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统一要求、分部保管的模式,但涉及企业产权、债权债务、营销策略和核心技术方面的档案,必须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国有境外企业发生资产与产权变动(如企业重组、退出市场、兼并、出售、股份制改造、股份合作制、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承包、租赁等)时,其档案处置原则上分类进行,即:

 (一)基建档案、设备仪器档案随其实体归属;

 (二)产品、科研档案(其中含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档案)随产品商标、生产技术、专利技术和科研成果所有权的变更而转移。对本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科研档案,在转移之前,可复制一套保存;

  (三)会计档案按前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四)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档案经商定,可移交接收方,亦可随党团工作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档案移交国内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有关企业集团保管。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有关企业集团不能接收,应将上述档案寄存在国内有关的国家综合档案馆。

  第十五条 国有境外企业依法进行关闭、破产、拍卖时,企业的基建、设备仪器档案随其实体归属;产品、科研档案连同有关产品专利和技术一起进行转让;会计档案按前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其它各类管理性档案尤其是涉及国家机密的档案,应运回国内移交给有关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保管;如有关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不能接收,应将上述档案寄存在国内有关国家综合档案馆。其它形式的产权变动,其档案的具体处置办法应根据各企业产权变动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国有境外企业档案管理部门和档案管理人员,应积极做好档案的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为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服务。

  国有境外企业在开展档案利用中,对国内派驻境外企业的工作人员和境外聘用的员工,应按照其职责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规定,实行内外有别的办法。

  第十七条 国有境外企业因工作需要,须携带本企业保存在境内的档案原件或档案复印件出境时,可由投资主体单位出具证明,海关凭证明放行。如携带、运输、邮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须经省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和档案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私自出卖、倒卖档案的;

 (四)擅自占有和非法携带档案出境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七)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十九条 国有境外企业在国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其档案管理按国内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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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
2005年4月8日 财建[2005]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为逐步缓解产粮大县财政困难,进一步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的积极性,采取的一项重大政策措施。为了确保这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05〕5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尽快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办法,须报财政部备案。
附件: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

附件:

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

为了缓解产粮大县财政困难,调动地方政府抓好粮食生产的积极性,保护好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05〕5号)有关规定,从2005年起,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进行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
(一)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的奖励,坚持“测算到县、拨付到县”的原则。
二、奖励因素及权重
(二)确定粮食商品量、粮食产量、粮食播种面积作为奖励因素,三个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50%、25%、25%。
三、测算数据来源
(三)测算数据主要以分县分年的统计年鉴为准。
(四)分县的粮食产量、粮食播种面积按5年(1998年至2002年)的数据进行算术平均计算。
(五)粮食商品量按粮食产量扣除农民“三留粮”(口粮、饲料粮、种子用粮)计算,其中口粮依据《中国统计年鉴》中的各县所在省的2003年农村人均口粮消费量,饲料及种子用粮按南方人均350斤、北方人均450斤计算。
四、奖励入围条件
(六)以县为单位,1998年至2002年5年平均粮食产量大于4亿斤,且粮食商品量大于1000万斤。
(七)对达不到上述条件,但对区域内的粮食安全起着重要作用,对粮食供求产生重大影响的县,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省级农业等部门提出意见,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认可后,也可纳入奖励范围。
五、奖励系数
(八)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划分不同地区类别,中央财政实行不同的奖励系数:
一类地区,包括浙江、广东省,奖励系数为0.2;
二类地区,包括辽宁、江苏、福建、山东省,奖励系数为0.5;
三类地区,包括扣除一、二类地区以外的省份(但不包括北京、天津、上海市),奖励系数为1。
对上述第二、三类地区的省份中,既是产粮大县又是中央财政认定的财政困难县的,中央财政增加奖励系数:二类地区增加0.125,三类地区增加0.25。
六、奖励资金分配、拨付及用途
(九)根据奖励入围条件选定产粮大县后,按奖励因素及各自所占权重和奖励系数计算,将奖励资金直接分配到产粮大县,并对奖励入围情况予以公布。
(十)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到省级财政。省级财政在收到奖励资金后,必须在两周内拨付到县级财政,不得截留挪用。
(十一)奖励资金作为财力性转移支付,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不得违规购买、更新小汽车,不得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不得搞劳民伤财、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
七、奖励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十二)奖励入围的县原则上一定3年不变,但实行动态监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止奖励资格:一是监测结果显示不符合产粮大县条件的;二是弄虚作假,冒领补助的。
(十三)省级财政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对奖励资金具体的落实意见,加强奖励资金管理,保证奖励资金及时、如数、直接拨付到产粮大县。
(十四)对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健全监督机制,加强监督力度。
(十五)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省级农业等部门建立对产粮大县的动态监测制度,对分县的粮食生产等基础数据实行动态管理,跟踪基础数据的变化。
(十六)中央财政对地方上报的基础数据资料和奖励资金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经查实有违规行为,中央财政将扣减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享受奖励政策的资格。
(十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加强防范工作 严打经济犯罪

林书设 余新荣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犯罪活动也日益猖獗,严重地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了经济的发展。作为打击经济犯罪主力军的公安机关经济侦查部门,如何切实加强和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能,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如何更好地防范、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是新形势提出的新课题,现就结合大田县公安经侦近几年工作情况,在防范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作些探讨。
  一、防范、打击经济犯罪的工作中存在不适应的方面
  (一)在工作中重打击轻防范的思想依然存在
目前重打击轻防范仍是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普遍存在的问题,只注重打击的成果,忽视了防范工作所取的重要作用,经济犯罪案件呈现边打边冒的现象,致使对于频发的案件疲于奔命。随着经济犯罪案件形式的不断变化,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并逐步向智能化、科技化方向发展,犯罪分子作案后潜逃快,赃款赃物转移快。由于现有的公安经侦部门的警力少,缺乏专业的知识人才,发现犯罪的能力不强,目前基本上还是处于部门移送和案件举报的等案状态,自己侦查发现的线索较少。加之公安经费严重不足,现有的侦控技术手段落后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没有建立起一整套快速的反应机制,因而不能有效地遏制和预防经济犯罪,给违法犯罪者予沉重的打击。
(二)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不密切,经济犯罪案件的鉴定困难,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
目前,公安经侦部门所侦办的经济犯罪案件大多需要司法会计鉴定、固定资产评估等,而目前公安机关尚无这方面的鉴定机构,需要聘请有关部门作相应的鉴定,而这些部门出于本部门的经济利益,往往收取高昂的鉴定费,公安机关要从有限的办案经费中支付该笔费用,对原本经费严重不足的公安机关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同时,由于具有司法会计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不健全,造成有些案件无处鉴定,或者因受聘单位多,人手不够,无法在法定时限内提供鉴定结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打击经济犯罪案件的力度。如2002年侦办的大田县燃料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送税务机关进行鉴定时,税务机关由于怕承担责任,以没有义务鉴定为由,而不予鉴定,造成此案因税务鉴定问题而久拖未结。又如2001年侦办的朱英锡职务侵占、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受贿一案,鉴定时间就长达五个月之久,其涉案金额才四万余元,而鉴定费就高达8600元。另一方面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工作中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线索沟通和收集方面的工作做的不过。
  (三)与兄弟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缺乏紧密、高效的打击经济犯罪协作机制
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必须取得工商、税务、银行、烟草专卖、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才能形成打击合力。但在具体的执行中,有的行政执法机关是以条为主,如税务、工商、烟草专卖、技术监督等,难于综合协调。公安经侦部门虽与有关职能部门建立了一些联系制度,但均为较松散的协作关系,只能解决个别具体问题,同时,由于缺少监督制约机制,有的行政执法部门在发现经济犯罪后,出于种种原因不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客观上放纵了犯罪分子,影响了打击力度。如2001年大田县在清理整顿行政执法行为期间,县工商局和烟草专卖局将98年以前办理的涉嫌犯罪已降格作相关行政处罚的非法经营案件共15卷移送我局,由于时过境迁,贻误了侦查破案、调查取证的有利时机,造成重要证据材料灭失,所有涉案犯罪嫌疑人在逃。虽然经过经侦大队的不懈努力,投入巨大的财力和物力,在全国各地将大部份犯罪嫌疑人陆续抓获归案,但由于证据不足,无法对犯罪嫌疑人予以有效的打击。同时由于存在地区间的利益关系,兄弟公安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仍不够密切,协作配合只是象征性的,未能真正形成“大侦查”、“大协作”、“大区域”的格局,异地抓捕、取证、追赃仍是困扰当前经侦工作的三大困难,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地影响了打击经济犯罪的力度
(四)缺乏行之有效的防范、打击经济犯罪的预警机制和综合防控体系
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是犯罪防控体系中的两个方面,无打不安、无防不稳,二者是治标与治本的关系。但在实际的工作中,重打击轻防范的问题依然存在,使得公安经侦部门对目前频发的经济犯罪案件疲于奔命,很难遏制住经济犯罪案件频发的势头。由于目前经侦部门警力缺乏,很少深入到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和重点企事业单位、经济犯罪频发的复杂场所开展经侦宣传工作,对这些单位人员进行教育和管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加强内部预防和管理机制,整改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观念,从而减少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另一方面,经侦部门在经济犯罪案件管辖的种类宣传力度不够,致使许多当事人因不了解案件管辖权的归属而把经济犯罪案件移送纪检部门、县检察院的事情时有发生,从而延误了侦查破案的最佳时机。金融、证券、中介组织等部门没有实行对大额存取款或大笔经济活动向公安机关汇报制度。从近几年发生的经济犯罪案件情况看,大多是年前案件,且发案数量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公安经侦部门还缺乏有效的预警机制和综合防控机制。
二、加强防范工作,打击经济犯罪的对策
(一)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广大经侦干警的素质,提高发现犯罪的能力和侦查破案的本领
各级公安经济侦查部门一是要改正原来重打开轻防范的错误思想认识,在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同时要提高对各种经济犯罪的防范意识,把防范工作摆在重要的地位;二是加强对广大经侦干警的培训,使他们掌握各种法律法规和经侦业务的专门知识,建立起追逃、追赃、取证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发现经济犯罪的能力和侦查破案的本领,及时、有效地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防范工作;三是加大对经侦部门的的警力和经费的投入,提高打击和预防经济犯罪的作战能力。
(二)进一步加强与司法会计、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协作配合
由于经济犯罪案件的特殊性,许多案件均需对案件的涉案金额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对涉案的资产进行评估,有些专业性较强的经济犯罪案件还需这些部门的协作配合,在打击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取得共识,使一些司法会计鉴定能够在法定的期间完成,以利于对犯罪分子进行从快从重的打击。另一方面对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有犯罪嫌疑的人员和单位资料进行及时的收集,做到及时发现经济违法犯罪活动,并予以严厉打击。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
打击经济犯罪工作,是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的神圣职责,是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工作的最直接体现,同时也是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手段。做好打击经济犯罪、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除公安机关要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搞好内部警务协作外,与税务、工商、技术监督、审计、烟草、金融等行政执法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建立打击经济领域违法犯罪横向执法协作机制也尤为重要。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经济管理部门之间要建立起信息通报、联席会议,组建联合办公室,搞好执法配合和案件移交等,初步形成发现、控制、查处犯罪的防控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活动的综合执法协作体系,以便更有效地打击、预防、整治、震慑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推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深入开展。
1、要从根本上遏制和减少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和蔓延,必须坚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和相关的行政执法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在“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做到有机结合
既要严厉打击,又要整顿秩序,加强管理和防范工作,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通过建立相应制度和机制,使各有关部门形成打击经济领域违法犯罪的合力,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通过协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严格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管理,认真进行年检,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犯罪信息;税务、技术监督、审计、金融、烟草等部门在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对有犯罪嫌疑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避免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能,防止个别人滥用职权违法乱纪;中介机构依法规范经营活动,严禁弄虚作假等等。各部门、各单位都要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认真分析和查找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经济犯罪隐患、或案件发案原因,切实采用补救和防范措施,对发现的犯罪线索和嫌疑人,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公安机关对因涉嫌经济犯罪案件而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再教育和改造,预防其再次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公安机关对移交的犯罪线索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的方针,始终保持对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凌厉攻势和高压态势,坚决打掉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以此推动和促进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进一步落实。通过同相关部门的协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如2001年6月9日,与工商部门密切配合在大田县林化厂摧毁了林起果开办的生产假冒洗衣粉、洗发水地下加工厂,缴获其生产设备和大量的假冒洗衣粉、洗发水;2001年9月12日与烟草部门配合在建设镇建忠村成功捣毁了生产劣质烟丝的地下加工厂,缴获其成套设备和34442斤劣质烟丝;2001年11月份与工商联合行动在大田县吴山乡的隧道口附近摧毁了一个生产假冒伪劣卷烟的地下窝点,收缴了成套卷烟机器和大量的烟丝及配料;2002年协同大田县工商银行针对广大客户持有使用工行牡丹卡进行恶意透支现象严重的状况,进行了广泛的普法宣传活动和做了大量的工作,使三十余名的客户及时补交了恶意透支款,有效地预防了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并挽回了十几万元的经济损失,维护了金融系统的正常运行。
2、加大兄弟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
经济犯罪侵害的是整个国家的利益,扰乱和破坏国家的正常经济秩序,严重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兄弟公安机关必须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和为了维护本地区短期利益出发的思想,树立起“大侦查”、“大协作”、“大区域”的观念,从大局和长远利益出发,加强联合,摆脱区域与区域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职责与职责之间的束缚,共同担负起查办经济案件、追缴赃款赃物、追逃的重任,形成整体打击格局,依法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通过与兄弟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解决了抓捕、取证、追赃难等三大困难。2002年通过与各省市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先后抓获了林基任、刘斌、陈德润、汤纪九、叶青海、陈仙良等网上逃犯,破获了一大批经济犯罪案件。同时对外省市公安经侦部门到我县的调查取证、追逃予以了积极的配合,抓获了部分犯罪嫌疑人,并挽回了一些经济损失。
(四)、建立有效防范、打击经济犯罪的预警机制和综合防控机制
同经济犯罪活动作斗争,必须遵循“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的方针,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法律武器狠狠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以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另一方面要根据不同情况,建立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全方位多层次预防机制,以抵御日趋严重的经济犯罪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1、加大打击力度以震慑犯罪分子,从而收到有效地预防犯罪的效果
目前,经侦工作的重点仍是以打击为主,以打击促预防,对经济犯罪案件要落实破案责任制,做到快侦快破。对重大特大案件,由领导挂帅组织精兵强将上阵,强力追逃,尽力挽回经济损失,对犯罪分子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给犯罪分子以严厉的打击。同时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友邻地区、兄弟单位之间通力协作,发挥协作办案优势,给那些跨地区作案、作案就逃的犯罪嫌疑人以迎头痛击,营造严打斗争的强大声势,以震慑犯罪分子,不让这些犯罪分子以喘息的机会和形成气候而增加打击处理的难度。自从严打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破获了一大批经济犯罪案件,捕获了一大批犯罪嫌疑人,迫于严打的压力网上逃犯柯飞虎、刘兆戏等相继到我局投案自首,在一定程度上震慑了犯罪分子,经济犯罪案件数也呈明显的下降趋势,对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起到了很好的预防效果。
2、进行经侦宣传活动,加强各项防范工作
一是向广大社会公布经侦所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的种类,设立经济犯罪举报电话、举报信箱,以方便社会各界举报经济犯罪线索,从而使所发生的经济犯罪案件能够得到便捷快速的查处,以利于案件的快侦快破。二是经侦等有关部门要经常深入到经济管理部门和重点企事业单位,注意发现和总结经济管理部门防范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请有关部门究研制定预防经济犯罪的对策,加强对单位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加强法制宣传和防范经济犯罪技能方面的教育,特别要开展法律、法规咨询,以及反欺诈和守法经营教育,提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防范水平,减少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三是广泛开展预防经济犯罪的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的决心以及重大举措、重大成果和先进事迹,将一段时期发案频繁、影响突出案件的作案手段、特征在广播、电视、报刊媒体上曝光。对有关发案情况和原因进行曝光,以增进大家对经侦工作的了解和认识,同时增强人们认识和抵御犯罪的能力;对打击惩处犯罪分子的情况进行曝光,以达到震慑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这样做即可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易拉罐中奖诈骗、发送短信息中奖诈骗等具有共同的诈骗特点和作案手法,对类似违法犯罪行为,我们都可以利用各种宣传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既震慑犯罪,又提请广大民众注意防范。四是要选择重点防范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建立起防范联动机制。譬如,金融系统的营业网点往往是犯罪分子选择的侵害对象,我们可以采取联席会议的方式,将一些金融领域容易被利用、诈骗的环节、结算方式或已发生过的案例予以公布、分析找出防范办法。
3、加大经侦基础业务建设,发挥其预防经济犯罪的效能
经侦基础业务建设的重点是信息资料搜集、秘密力量建设、阵地控制和经嫌调控,研究经济犯罪的特点、趋势,采取有效措施先期预防。为有效地发挥其预防犯罪的效能,一是经侦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协商,将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公司情况通过计算机进行联网,对被工商、税务等部门依法查处过、行政处罚过的人员和单位的情况收集起来,建立单位信息资料库,掌握其犯罪的贯用手法,为日后的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依据。二是要重视加强秘密力量建设工作,提高发现、控制、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的能力。在金融、财税、证券、保险等部门单位物建经侦特情、朋友或关系人,以获取深层次、专业性的经济犯罪情报,在破案追逃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通过这些秘密力量实施对经济犯罪相对集中的重点地区和经济犯罪人员社交活动较集中的复杂场所实施控制,对金融证券、商贸、房地产等重点行业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进行监控,从而做到对经济犯罪活动的及时发现和及时控制。三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经侦掩护性职业据点和秘密联络据点对复杂场所开展阵地控制工作,充分发挥其控制阵地、搜集情报、发现犯罪线索、掩护特情,有效地预防打击各类经济违法犯罪活动的作用。四是加大经嫌调控工作,对调控对象做到熟悉其基本情况,掌握其活动规律,并有针对性地选择重点对象开展控制工作,对发现其有犯罪苗头性的予以及时的打击,以预防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五是实行金融、证券、中介机构等单位大额存取款、大笔经济活动交易或发现可疑人员可疑资金及时汇报制度,把经济犯罪活动控制在萌芽状态中.
4、积极开展专项斗争,协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要建立健全打防控协作机制,进一步加强与工商、金融、烟草、税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如2002年初协同大田县工商局组织开展了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整顿行动(即“秋风战役”),有效地遏制了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在我县的滋生蔓延;2002年1月至3月协同大田县烟草专卖局开展打击制售假烟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对烟草市场进行整顿治理,并对李进兴、何国发假冒注册商标案缴获的假冒“山茶”、“合肥”、“一品黄山”等卷烟125件计6250条,涉案值达13万余元的假烟在大田县鸭蛋山当众烧毁,既教育了广大群众,又震慑了犯罪分子,收到了良好的效果;2002年7月份联合县国税局、地税局开展了涉税违法犯罪专项整治,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果。同时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打击制售假币专项整治行动和开展矿产品市场和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整顿工作。通过开展这些专项整治行动和市场整顿工作,对经济犯罪活动的发生起到了有效地预防效果,同时对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了严厉的打击。
  (作者 林书设系中共大田县委政法委副主任科员 余新荣系大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 邮编:366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