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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个体工商户、企业注册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8:44:33  浏览:84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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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个体工商户、企业注册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个体工商户、企业注册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曲政办发〔2003〕1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曲靖市个体工商户、企业注册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 0 0 三 年十月十五日





曲靖市个体工商户、企业注册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切实减化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注册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并联审批的范围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各类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时,需经行政审批机关或机构批准同意,核发《许可证》、《资质证》等方能领取营业执照的各项行政前置审批行为。

二、并联审批的实施部门

依法对个体工商户、企业的设立、变更实施行政审批的本市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均为并联审批的参加部门。未进入市便民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部门亦按照本办法执行。

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在注册登记时所涉及的需经行政审批的项目和审批部门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市便民服务中心组织各行政审批部门拟定、印制《前置审批项目申请须知》。如遇政策变动,各部门负责及时进行修订调整,并报送市便民服务中心。

三、并联审批的方法

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在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中的行政前置审批将过去当事人逐项申报的“串联式”程序改为“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并联式”程序进行。

工商行政管理局集中办理并联审批的有关受理、咨询、抄告工作。市便民服务中心负责并联审批的督办、协调工作。

(一)一门受理。工商局在市便民服务中心设立受理窗口,集中受理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注册登记,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进行前置行政审批的事项时,向申请人提供《前置审批项目申请须知》,发放《前置审批告知单》(由市工商局编制),提供并联审批相关事项的咨询服务,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审批部门领取前置审批相关表格。

(二)抄告相关。工商部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即填写《并联审批项目申报抄告单》及《并联审批项目申报抄告单回执》(由市工商局编制),并及时抄告相关行政审批部门(通过专递、电传或电子数据等)。

(三)同步审批。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收到工商部门抄告的《并联审批项目申报抄告单》后,应及时主动与申请人联系,按照法定审批程序对其申请审批事项进行审查,作出明确的“同意或不同意”审批意见,办妥有关审批手续,颁发许可证件,并在规定的1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部门反馈审批情况。若审批权限属上(下)级时,被抄告的部门及时提出本级意见并限时处置,同时在1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部门反馈本级意见和处置情况。

(四)限时完成。各行政审批部门应从工商部门抄告送达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事项的审批和报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审批部门在《并联审批项目申报抄告单回执》上签署“同意”意见;对不予审批的,在《回执》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及其理由,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审批手续或告知其不批准的理由。

四、并联审批的适用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麒麟区范围内个体工商户和各类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时的各种行政前置审批。

申请人凭《并联审批项目申报抄告单回执》或批准文件,提交齐全的登记资料到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提交齐全的登记资料到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工商部门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核准或驳回决定。

各行政审批部门也应在工商部门作出核准决定时同时完成行政审批工作,发放相关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对不具备条件或尚需进行调整的,审批部门应分别情况,提出“不同意”或“建议暂缓登记”的意见及理由。审批部门应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如申请人按照提出的整改要求作出整改后,可进入二次申请程序。

对需报省级以上部门审批,各审批部门应积极做好上报工作,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的时间抄告工商部门。市便民服务中心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各审批部门督办、催办,对催办后仍未在时限内完成或无任何理由不答复明确意见的,由市便民服务中心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意见后,视作同意,因此引发的法律责任全部由被抄告部门承担。

企业因情况变化,需对原审批项目进行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申报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有重大项目或特殊情况,由市便民服务中心组织专人负责,协调全程办理,各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五、并联审批中的证照发放和管理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凭《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申办营业执照的各项行政前置项目,属市(县)两级部门审批的,有关审批部门应在批准的同时,核发相应许可证件,工商部门凭《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核发《营业执照》;属处或省级以上部门审批核发许可证的,为有利于企业筹备,工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凭市级审批部门签署“同意”意见的《并联审批项目申报抄告单回执》,先办理注册登记,并在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后用括号缀以“以上经营范围中涉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项审批,按审批的项目和时限开展经营”字样。待领取相关许可证后,再重新核定经营范围。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六、并联审批责任制

(一)政务公开制。凡申办注册登记和涉及需行政审批的项目,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在市便民服务中心公告,对社会公开审批依据、审批部门、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

(二)分工负责制。各职能审批部门要按照并联审批要求,各司其责,主动联系,同步审批,在部门内部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确定专人负责,保证并联审批有序实施。

(三)服务承诺制。各职能审批部门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同时又要从发展经济、便民服务的大局出发,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办事质量,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与申请人联系,解答有关问题,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时限完成行政审批工作。

(四)建立各审批部门的协调运行机制。各审批部门之间要保持经常联系,重大事项应事先通报协调;为便于协调,各类协调会议由市便民服务中心代表市人民政府召集。

(五)建立行政审批责任监督追究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审批部门及其行政审批人员违反并联审批办法规定的,由市便民服务中心进行通报,纳入创建“人民满意服务部门”进行考评;情节严重的,按监察部门制定的责任追究办法予以追究。

并联式行政审批办法由市便民服务中心代表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受市人民政府监督。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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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厦经投〔2006〕390号
关于发布《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科技大会精神,鼓励企业研制开发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的新产品,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全面建设创新型城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奖励办法(暂行)》。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奖励办法(暂行)》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办公室   2006年12月4日印发

  附件:

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奖励办法(暂行)

  为贯彻落实市科技大会精神,鼓励企业研制开发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的新产品,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全面建设创新型城市,依据《厦门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42次会议修订)和《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奖励条例》(闽经贸科〔1997〕414号文修订),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在一定年限内研制开发的新产品。

  二、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时综合考虑新产品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具备以下条件的新产品,可申请一等奖。

  1、在关键技术上有重大突破;

  2、产品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国际水平以上;

  3、产品年创利税达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

  4、产品在市场上的占有率名列前茅。

  (二)具备以下条件的新产品,可申请二等奖。

  1、在关键技术上有创新;

  2、产品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国内领先水平以上;

  3、产品年创利税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4、产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占有率。

  (三)具备以下条件的新产品,可申请三等奖。

  1、在关键技术上有重大改进;

  2、产品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国内先进以上;

  3、产品年创利税达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

  4、产品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占有率。

  (四)具备以下条件的新产品,可申请特等奖:

  1、在关键技术上有重大突破,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国际先进水平以上;

  3、产品年创利税达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企业年上缴税收达1500万元以上;

  4、产品能带动产业技术升级,辐射力强,市场占有率高。

  三、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委员会负责市优秀新产品奖的评审和授予工作。由市政府办、市经发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信息产业局、市知识产权局、厦门大学8家单位组成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委员会。

  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个专业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发局投资处,负责处理评委会日常事务。专业评审小组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划分。

  四、市优秀新产品奖的申报程序为:

  1、已经市级以上(含市级)有关部门确认的新产品,由企业填报《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申报表》,并附上所申报产品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

  2、未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确认的新产品,由企业填报《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申报表》,并根据市级新产品鉴定的要求附送有关资料,报市经发局。由市经发局组织专家对其技术水平等作出评价并提出推荐意见。

  五、市经发局在申报截止日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市优秀新产品奖初步安排意见,汇送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委员会确定具体获奖名单,并经公示后报请市政府批准、颁布。

  六、市优秀新产品奖由市政府颁文表彰,发给奖牌、证书,并对主要获奖人员颁发相应奖金。

  一等奖给予奖金5万元,二等奖给予奖金3万元,三等奖给予奖金1万元。特等奖奖金数额不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重奖。

  市优秀新产品奖的奖金,获奖企业应按照该产品研发人员贡献的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当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

  七、授予的市优秀新产品奖有效期为三年,逾期自行失效。失效后,开发单位不得再以此荣誉作为商品广告宣传。

  八、本办法由市经发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公物行政机关对轻微的“增加公物负担”行为有容忍义务

刘建昆


  公物负担,是我“生造”或者提炼的词汇,来源于德国法上的道路建设负担,与法国行政法学上的“公产储备”相当,大致是指为了公产自身的可用性,而持续的给与清洁、保养、维护、维修等行为。

  我国的城市摊贩问题,即是公物法中较为显著的问题。一般来说,城市摊贩可能出现的公物法上的不利后果主要是:

  1、影响公物的正常利用秩序。这种危害在单个摊贩时,问题不大,而主要出现于摊贩聚集于道路公物,影响道路公物正常通行的时候。不过,从生活经验中看,摊贩聚一般集只是阶段性的高发与下班后的一段时间。

  2、增加公物的养护维护负担。这种后果是最常见的,虽然不是必然的。在摊贩经营中,往往出现烟尘气味损害空气环境,脏水垃圾的随意丢弃等行为,甚至有的在店外经营中损坏了树木、道路。客观的说,这些行为是具有一定的危害后果的。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中,采取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办法来处置摊贩。“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是国家经济管理权,而对公物的保护罚性质上属于公物警察权,二者虽然都是行政处罚权,但存在轻重之别。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这一做法,实际上体现出对同一行为人的有牵连关系的多个违法行为“择一重处断”的执法思想,同时因为存在执法主体的变更,所以被视为“制度创新”。

  民法上有学者认为,摊贩无须登记即是合格的“商自然人”;登记后则成为“个体工商户”,而二者应是不同的商法主体,都应该是合格的。我比较赞同这种观点。但是,摊贩增加公物负担的行为,仍然具有一定的危害性,甚至在现行法上,具有可惩罚性。

  然而类似的增加城市公物负担的行为,与故意的盗窃和破坏相比,实在是比较轻微的。提供城市公物给社会公众或者市民使用,本身就是一种行政给付,一些轻微的增加公务物负担的行为,行政机关没有必要进行过于严厉的惩处。就实际执行来看,城管对于摊贩问题,多采取驱逐等行政即时强制的办法,真正进入处罚程序的似乎并不多见;但是因此造成的民愤是十分巨大的。




  类似的,还有一些基于社会风俗的活动,例如因为结婚在城市树木绿灯上张贴“喜”字,在道路上燃放鞭炮;因为丧事在道路上祭祀或者燃烧纸活。这些民俗类的活动,都有可能造成公物的轻微损害,或者增加公物负担。虽然我们可以以“移风易俗”的教育引导活动改变这些民俗,但是实际上一段时间内彻底改变民俗的难度是很大的。因此,在一定阶段,行政机关应该对基于民生或者民俗的类似活动给与相当的适度容忍,尽量减少公物警察权的启动,以便集中精力打击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更大的其他侵占损坏公物的违法犯罪。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