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百项重点工业项目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5:01:15  浏览:97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百项重点工业项目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百项重点工业项目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号:淄政办发〔2006〕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百项重点工业项目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淄博市百项重点工业项目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百项重点工业项目管理考核工作,调动各级、各部门支持、服务百项重点工业项目建设的积极性,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确认
  第二条 范围、数量。在本市境内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每年选取100项作为全市百项重点工业项目,由市政府公布。
  第三条 项目确认的原则和标准。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和省、市产业结构调整规划等有关政策。
  (二)规模较大。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优势传统产业项目;总投资0.5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重点鼓励发展的医药、电子、机械、新材料行业项目。
  (三)当年在建或当年开工建设。
  (四)有利于拉长产业链、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带动性。
  (五)优先选择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利用高新技术或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项目和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组织领导。在市工业经济协调工作小组领导下,市工业经济协调工作小组配合联系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以下简称配合联系办公室)负责百项重点工业项目的筛选、调度、协调、督查、考核等日常工作。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百项重点工业项目管理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百项重点工业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工业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负责项目的协调、调度和落实,为百项重点工业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环境。项目建设单位实行法人负责制,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在市工业经济协调工作小组的领导下,由配合联系办公室牵头,建立由市经贸委、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委、外经贸局、环保局、统计局、规划局、安监局、招商局、人行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部门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市工业经济协调工作小组组长或配合联系办公室主任主持,有关区县、部门负责人及项目单位负责人参加,协调解决配合联系办公室整理提交的影响项目建设的重大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对特殊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现场办公解决。
  第六条 建立百项重点工业项目调度管理制度。配合联系办公室对项目建设实施月调度、季分析制度。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业直接向配合联系办公室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反映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区县属及区县属以下企业由区县经贸局、高新区经发局统一汇总后报配合联系办公室。各单位应于每月月底前报送当月项目建设进度统计表和情况说明,每季度报送项目建设中的难点和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年底报送全年工程建设情况总结。项目竣工投产的企业,应于项目竣工的当月报送项目竣工报告。配合联系办公室每月汇总项目进度,每季度分析、归纳和整理项目建设中的重要问题、难点问题和其它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提报部门联席会议研究。
  第七条 加强督查落实。配合联系办公室日常负责对重点项目建设进度进行督查,实施半年督查、年终考核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每半年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现场督查,年终对项目建设进度和竣工投产项目进行考核。配合联系办公室负责督查部门联席会议确定事项落实,督查有关部门对影响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解决情况和协调服务情况,督查各区县、高新区的工作落实情况。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八条 对列入市百项重点工业项目的建设单位,坚持依法办事,充分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减少行政干预,用足用好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保障项目建设单位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及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和市政府明确规定的检查评比外,有关部门不得对重点项目单位进行检查、评比、收费等活动。坚决杜绝以任何借口对重点项目进行乱检查、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对于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九条 对市政府确定的百项重点工业项目,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优先协助企业从快办理规划、立项、开工、建设用地、用水、用电、环保、消防等手续;对遗留问题,符合条件需要补办手续的,要限期补齐;优先保证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第十条 百项重点工业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各级金融部门应优先给予扶持。配合联系办公室定期向金融部门推荐百项重点工业项目,组织召开各种形式的银企合作会议。各金融单位积极介入企业投资项目,主动参与项目评估和论证,根据年度信贷计划,确定重点扶持企业年度贷款额度。对上级银行批准项目,要按授权授信,及时做好资金兑现。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对市百项重点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考核奖励
  第十一条 表彰的奖项和数量
  (一)百项重点工业项目优秀项目20个。
  (二)百项重点工业项目先进集体30个。
  (三)百项重点工业项目先进个人60名。
  第十二条 表彰范围
  (一)百项重点工业项目优秀项目。从当年竣工投产的百项重点工业项目中评选产生。
  (二)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从百项重点工业项目承担企业、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中评选产生。
  第十三条 评选条件
  (一)优秀项目
  1.按投资计划竣工投产,且项目完成投资额不超过计划总投资额的±20%。
  2.项目组织得力,无重大安全、环保责任事故。
  3.积极配合调度管理,准确、及时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和材料。
  4.达到设计生产能力,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
  5.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且形成有效资产额5000万元以上。
  6.对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带动作用显著。
  (二)先进集体
  1.辖区内百项重点工业项目个数较多,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竣工投产项目个数较多,为重点项目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并发挥积极推动作用的区县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
  2.主动为百项重点工业项目提供优质服务,妥善处理重点项目建设中的问题;服务承诺到位,项目建设单位反馈良好;主动为重点项目建设出谋划策,解决资金筹措等重大问题,促进项目建设成绩显著;促进重点项目管理建设措施到位,对投资环境建设贡献突出的部门和单位。3.项目建设组织措施得力,责任落实,各方面建设条件落实到位,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按期投产达效,且按时报送月报表、季分析和年终总结等材料的企业。
  4.无安全生产、环保责任事故及其它“一票否决”事项。
  (三)先进个人
  1.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
  2.主动为百项重点工业项目服务,兢兢业业,拼搏实干,工作效率高,对推动项目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3.在重点项目管理、建设、服务岗位上,能够廉洁奉公,爱岗敬业,工作勤奋,成绩显著。4.围绕百项重点工业项目建设,在科研、设计、工程管理、企业管理、技术攻关、合理化建议等方面成绩突出,贡献大。
  第十四条 百项重点工业项目的考核认定。百项重点工业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控制概算,不得随意变更建设规模。配合联系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竣工投产的项目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评选当年度百项重点工业项目的优秀项目。
  第十五条 表彰奖励办法
  按照精神奖励和物资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优秀项目,由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对优秀百项重点工业项目的法定代表人,依据配合联系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投资额,对完成投资且形成有效固定资产额5000万元至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1亿元至5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5亿元至1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1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评选出的先进集体,由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评选出的先进个人,由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百项重点工业项目企业,可以按项目实现利润不超过1%的比例提取奖金奖励项目建设中的有功人员。
  第十六条 优秀项目申报材料
  1.优秀项目申请报告。
  2.年终总结材料和项目竣工投产报告书。
  3.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证明材料。可提供固定资产所有权和价值证明(可以选择能够证明所有权和价值的关键材料,如土地使用证和发票、房屋所有权证和发票、工程决算报告、资产价值评估报告、设备发票等)。
  4.企业当年度年终财务报表。
  第十七条 评选程序
  (一)优秀项目。每年度末,配合联系办公室会同市统计局,对当年竣工投产的百项重点工业项目进行审查核实。根据评选条件和审查核实结果,提出当年度优秀项目意见,报市工业经济协调工作小组审定。
  (二)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每年度末,配合联系办公室会同市人事局组织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评选结果报市工业经济协调工作小组审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朝阳市与省农发行合作“政府信用协议”贷款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朝阳市与省农发行合作“政府信用协议”贷款办法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6〕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与省农发行合作“政府信用协议”贷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朝阳市与省农发行合作“政府信用协议”
贷款办法

为加强与省农发行合作“政府信用协议”贷款的管理,增强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粮棉油加工骨干企业的综合能力,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信用协议”贷款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对象
以粮棉油生产、流通或加工、转化为主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粮棉油加工骨干企业(不含各级政府所属的粮食系统国有企业),纳入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业务范围的其它企业。
二、贷款种类和用途
按贷款实际用途可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基建技改贷款。
(一)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从事粮棉油生产、流通或加工、转化过程所需的流动资金需要。
(二)基建技改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从事粮棉油生产、流通或加工、转化所需的固定资产投资性质的资金需要。主要包括:基本建设贷款、生产基地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
三、贷款条件
借款人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政府宏观调控政策;(二)依法合规经营,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三)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四)借款人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五)申请基建技改贷款,必须有不低于项目投资总额20%的自有资金。
对国家、省、市重点支持项目、域境外投资项目、新开工大项目和政策性支持贴息项目可优先给予办理。
四、贷款期限
原则上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短期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中长期贷款期限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8年。
五、贷款方式
贷款一般为担保贷款方式。抵(质)押担保贷款借款人必须提供足值有效的抵(质)押物,并提供由朝阳市与省农发行合作“政府协议贷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指定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有权评估机构出具的抵(质)押品资产评估报告;保证担保贷款借款人必须提供由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等具备担保能力的机构或企业出具的贷款担保责任书。对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或者落实了贷款风险防范措施的企业,经领导小组审核,省农发行批准,可以采取信用贷款方式。
六、贷款申请
在农发行开户的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向所在地县(市)区农发行提交正式借款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申请书》;股东大会(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借款的决议及授权书;有关年检登记文件;贷款证及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的截止调查日的借款等信息材料;公司章程及验资报告;行业合法经营资格认定证书;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骨干企业证明文件;产品质量认定证书;信用等级证明材料;前两个年度企业经营状况;如属集团公司中的母公司或子公司,需提供关联企业材料;风险准备金、自有资金、其他资金来源已经到位或能够按期到位的证明(或说明)文件;证明担保有效性的相关材料:①如为保证担保,须提供保证人就该项担保与借款人达成的协议等资料,②如为抵押担保,需提供抵押财产的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③如为质押担保,需提供质押财产的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保障措施
企业作为第一偿还责任人,要诚实守信,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县(市)区政府要采取行政和法律手段督促所属企业做好贷款的偿还工作 ,一旦不能按时足额偿还“政府信用协议”贷款债务的,县(市)区政府承担最终偿还责任。朝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按照贷款额度的5%比例筹集落实担保基金,并存入市农发行,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八、项目申报
对具备贷款申请条件的企业,由县(市)区“政府协议贷款”领导小组研究上报,每个“政府信用协议”贷款项目,由项目纳税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签署书面同意意见,经市领导小组审核并书面确认后,上报省农发行办理有关贷款审批手续。
九、其他
本办法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院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院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卫医发〔2012〕2号


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做好全省医院评审工作,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医院评价与监管制度,促进医院加强内涵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要求,我厅制订了《山东省医院评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医院评审工作。各地在工作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省卫生厅联系人:谭成森,迟蔚蔚
  联系电话:0531-67876150,67876153

                            山东省卫生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山东省医院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做好全省医院评审工作,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医院监管和评审制度,促进医院加强内涵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评审是指医院按照《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和本办法有关要求,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院评审标准,持续改进医院管理,加强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开展自我评价,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规划级别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以确定医院等级的过程。

  第三条 医院评审的目的是,通过医院评审,促进构建目标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医疗服务体系,对医院实行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分级管理。

  第四条 医院评审应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公平公正、透明公开的原则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评审过程要围绕质量、安全、服务、管理、绩效,体现以病人为中心。

  第五条 山东省辖区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院均应参加医院评审。

  第六条 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评审组织。评审组织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组建,也可以是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评审组织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医院评审的技术性工作。

  第七条 山东省各级医院评审标准由省卫生厅或由其指定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卫生部各级各类医院的评审标准为依据,结合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卫生政策、医疗卫生工作重点、全省医院管理实际等,遵循“内容只增不减,标准只升不降”的原则,及时调整、修订并报卫生部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八条 医院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

  周期性评审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在评审期满时对医院进行的综合评审。

  不定期重点检查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在评审周期内适时对医院进行的检查和抽查。

第二章 评审权限与组织机构

  第九条 省卫生厅成立全省医院评审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全省医院评审工作。全省医院评审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办公室,作为全省医院评审工作的评审组织。

  第十条 全省医院评审办公室在省卫生厅和全省医院评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以下事项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一)研究制定全省医院评审的政策、标准及其实施细则;

  (二)研究制定全省医院评审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工作纪律等;

  (三)研究提出全省医院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办法,组建和管理省级医院评审专家库,组织开展评审专家培训与考核;

  (四)具体负责全省三级医院评审的技术性工作,提出评审结论建议;

  (五)研究提出确定、降低或撤销三级医院等次等重大事项的建议;

  (六)对一级、二级医院评审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七)对全省医院评审开展质量控制和监督管理;

  (八)完成省卫生厅和全省医院评审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本辖区内的医院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二级和一级医院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十二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指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有关评审组织负责辖区内一级医院的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有责任和权力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出的不当评审结果。

  第十四条 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建由卫生行政部门、行业学(协)会、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医疗机构等方面的专家和群众代表组成的评审专家库。全省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的有关规定由省卫生厅根据卫生部《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制订实施。

  第十五条 医院评审专家由卫生行政部门选聘。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卫生行政部门和评审组织举办的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参加医院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包括评审工作流程、专家工作制度和回避制度等,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管理,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章 评审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医院评审周期为4年。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年度评审计划,在评审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审计划。

  评审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年度纳入评审计划的医院名单;

  (二)本年度评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三)本年度评审重点和组织实施方案;

  (四)对医院评审标准及相关指标的调整计划;

  (五)评审工作其他相关内容。

  年度评审计划应在每年2月底前印发各有关医院,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申请评审的医院应于本办法下发之日起1年内向相关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评审申请,提交评审申请材料。等级证书有效期满申请复核的医院,应在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评审申请。

  医院评审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山东省医院评审申请书》;

  (二)《山东省医院评审自评报告》;

  (三)评审周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四)评审周期内各年度出院患者病案首页信息;

  (五)评审周期内各年度反映医疗质量安全、医院效率及诊疗水平等的数据信息;

  (六)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材料。

  《山东省医院评审申请书》、《山东省医院评审自评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由省卫生厅制定下发,并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公布。

  第二十条 申请评审的医院在提交评审申请材料前,应当开展不少于6个月的自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提交的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作出是否受理评审申请的处理意见: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医院需要补正的材料及提交期限。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本地区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申请医院不符合医院级别要求的;

   2.医院评审结论为不合格,整改期限未到的;

   3.撤销医院等次或再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未满4年的;

   4.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5.接到卫生行政部门补正材料通知,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

  (三)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或者医院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书面告知进行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予以受理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评审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医院发出受理评审通知,明确评审时间和日程安排。

  第二十三条 医院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评审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要求其在15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手续的,视为放弃评审申请,并通知相关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做出降低级别等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新建医院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满3年后方可申请首次评审。

  第二十五条 医院可根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情况申请开展相应级别、等次的医院评审。

  医院设置级别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执业满3年方可按照变更后级别申请首次评审。

第四章 评审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发出评审受理通知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评审组织从医院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评审小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与被评审医院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医院也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对评审专家的回避申请。评审专家是否回避由卫生行政部门做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医院周期性评审包括对医院的书面评价、医疗信息统计评价、现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等方面的综合评审。

  第二十九条 书面评价的内容和项目包括:

  (一)医院评审申请材料;

  (二)不定期重点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报告;

  (三)医院接受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检查、专科评价、技术评估等的评价结果;

  (四)医院接受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医疗质量控制组织检查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

  (五)医院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六)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卫生支农、社会公益活动等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七)卫生监督执法部门的执法检查结果与处罚情况;

  (八)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和项目。

  第三十条 医疗信息统计评价的内容和项目包括:

  (一)医院各年度出院患者病案首页等诊疗信息;

  (二)医院运行、患者安全、医疗质量及合理用药等监测指标;

  (三)利用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等方法评价医院绩效;

  (四)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内容和项目。

  第三十一条 现场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医院基本标准符合情况;

  (二)医院评审标准符合情况;

  (三)医院围绕以病人为中心开展各项工作的情况;

  (四)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三十二条 社会评价的主要内容和项目包括:

  (一)地方政府开展的医疗机构行风评议结果;

  (二)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或者委托第三方社会调查机构开展的患者满意度调查结果;

  (三)在评审周期内市级以上主流媒体相关报导、调查情况;

  (四)其他相关内容和项目。

  第三十三条 评审小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报告,并经评审专家组所有成员签字后提交给评审组织。

  评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

  (一)评审工作概况;

  (二)书面评价、医疗信息统计评价、现场评价及社会评价结果;

  (三)被评审医院的总分及评审结论建议;

  (四)被评审医院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意见及期限;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评审工作报告经评审组织审核同意后报评审领导小组。

  评审组织认为必要时,可要求评审小组对某些内容进行重新审议或者评审。具体程序由省卫生厅另行制定下发。

  第三十五条 与评审工作有关的各种原始材料由评审组织存档保存至少4年。

  第三十六条 评审领导小组在收到评审工作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评审结论,并报卫生行政部门。

  评审结论应由卫生行政部门以适当方式对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评审结论的,书面通知被评审医院、评审组织和有关部门,同时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评审周期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医院的管理、专科技术水平等进行不定期重点检查,分值应当不低于下次周期性评审总分的30%。

  不定期重点检查的具体内容与办法由省卫生厅另行制定下发。

第五章 评审结论

  第三十八条 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三十九条 甲等、乙等医院,由省卫生厅发给卫生部统一格式的等级证书及标识。医院的等级标识要与等级证书相符。

  第四十条 等级证书及标识的有效期与评审周期相同。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后,医院不得继续使用该等级证书及标识。

  第四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医院下达整改通知书,给予3-6个月的整改期。

  第四十二条 医院应当于整改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评审,再次评审结论分为乙等或者不合格。

  第四十三条 医院整改期满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次评审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直接判定再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再次评审不合格的医院,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具体情况,适当调低或撤销医院级别;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不合格评审结论前,应当告知医院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医院在被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听证情况,作出有关评审结论的决定。

  第四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作出不合格评审结论时,应当说明依据,并告知医院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院评审结论以适当方式在辖区内公布。

  第四十七条 医院评审结果不能自动转移。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评审结论是否有效。

  (一)因医院地址、所有制形式、服务方式、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事项改变而变更登记的;

  (二)医院出现合并、联合、重组,或所有权、管理权及其工作性质、服务科室设置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三)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医院规模、服务能力、服务水平的情形的。

  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评审结果有效的,保持医院原有等次不变;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评审结果无效的,通知医院申请提前评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院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做到公正、公平评审,确保评审结论的公信力。

  第四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组织、评审计划、评审人员组成、回避制度、评审程序、纪律执行等方面情况的审查和监督。

  第五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 评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评审组织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取消其参与评审工作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 医院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评审:

  (一)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医院重大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并提供明确线索,评审期间无法调查核实的;

  (二)评审过程中医院违反评审纪律,采取不正当行为,干扰评审专家工作,影响评审公正的;

  (三)评审过程中发现医院在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院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隐患,尚未整改的;

  (四)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医院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评审,并直接判定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一)提供虚假评审资料,有伪造、涂改病历及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医院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提供明确线索,已经查实的;

  (三)以评审为借口盲目扩大规模,滥购设备,浪费资源的;

  (四)存在医院评审标准中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况的;

  (五)评审过程中医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出现人员伤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五十四条 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撤销原评审结论,取消评审等次,并收回证书和标识:

  (一)医院在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发生重大事故或存在严重缺陷的;

  (二)经查实在接受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拒不配合评审工作的;

  (四)拒绝参加或者未按照要求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等政府指令性任务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报告医院变更有关事项或申请提前评审的。

  第五十五条 医院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依纪给予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医院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评审的医院名单、评价结论、评审工作总结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中医医院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下发。

  第五十八条 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评审要求。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12年6月1日—201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