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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农村公路“通畅工程”项目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8:15:52  浏览:86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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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农村公路“通畅工程”项目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政府


澄府〔2006〕72号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农村公路“通畅工程”项目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工作站,华侨农场,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澄迈县农村公路“通畅工程”项目实施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县委批准,现予印发施行。


二OO六年六月十四日


澄迈县农村公路“通畅工程”项目
实施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加大工程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工程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交通部2004年14号令《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章 工程立项
第三条 镇、工作站、华侨农场要提前一年把所辖区域内拟建公路项目按轻重缓急排序后向县农村公路“通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第四条 县通畅办根据申报情况,派员进行实地考察,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项目概算,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程度排序并把项目录入到“通畅”项目库。
第五条 通畅办会同县发改局根据省交通厅的年度建设计划,按“项目库”顺序编制我县的建设计划报县政府审批后呈报省交通厅安排立项。
第三章 规划设计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保证质量、注意安全”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施工图设计实行设计任务委托书制度,重要县道公路及通村公路中的桥梁工程施工图设计由“海南省公路勘察设计院”设计。其他乡村公路设计可由县交通局组织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设计后报“海南省公路勘察设计院”审查。
第八条 工程预决算按规定由省交通厅处理。
第四章 工程发包
第九条 根据交通部颁发《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符合招标条件的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要通过招标的方式选定施工单位。
第十条 推行合理低价中标。要依法组织评标活动,重要的县道或农村公路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0万元以上的,评标专家要从省交通厅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他农村公路项目评标工作可由交通局或县招标办组织有经验的公路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评标。评标结果要在《澄迈要务报》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通过竞标,及时向中标单位下达中标通知书,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
第五章 工程管理
第十二条 中标单位必须按照中标通知书的规定凭施工图设计图纸等材料,按时向县交通局申请施工许可,取得工程许可后方可进场施工。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施工现场要有严格的安全设施,由施工单位负总责,严格把好建筑材料关、施工工序关、施工工艺关和交工验收关,确保工程合格率达100%。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有隐蔽工程必须由监理工程师验收签证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五条 工程出现重大变更,需报省交通厅会商省发改厅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要进行全方位监理,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组织施工,杜绝偷工减料行为。
第十七条 实行项目报告制度,在每月23日将本月的工程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工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及固定资产投资报表等报省交通厅、县“通畅工程”指挥部。
第十八条 收到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支付除保留金后的工程合同款。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上级下拨项目专项资金和社会筹措的地方配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工程建设和管理,不得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支付其他项目拖欠的工程款。
第二十一条 必须凭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合格以上的工程量清单才能拨付工程款。
第七条 材料归档
第二十二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依照相关规定收集、整理与工程相关的文件、合同、图纸等材料,建立健全该项目档案。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将相关材料整理编制归档。
第八章 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按照合同文件要求施工造成损失,按合同约定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并责成施工单位整改,一切费用自理。
第二十五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忽视安全工作,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应查清责任,依法进行补偿并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工程建设单位拒付施工单位工程款,并组织设计、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对工程提出整改办法,责成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七条 在缺陷责任期内,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其义务,当发现有工程缺陷时,应当及时修复。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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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全国爱卫会、文化部、广电总局、工商总局关于开展第十六个世界无烟日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全国爱卫会、文化部、广电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卫基妇发[2003]60号
卫生部、全国爱卫会、文化部、广电总局、工商总局关于开展第十六个世界无烟日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爱卫会、文化厅局、广电局(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全国爱卫会各委员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今年5月31日是世界卫生组织发起的第十六个世界无烟日,主题是“无烟草影视及时尚行动”。宣传口号是“健康——永恒的时尚!”
  影视是一种被社会公众广泛接受的娱乐形式,是很多时尚的传播工具,为此,一些烟草公司利用影视的这种特性进行形式多样的烟草促销。据对目前一些收视率较高的影视剧进行统计,平均每40分钟就有5个吸烟镜头出现,累计时间达4-10分钟。尤其是在影视剧中将吸烟与成熟、坚强、力量、魅力、反叛、自由等人物性格联系起来,对人群尤其是青少年群体的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据调查,我国15—19岁年龄组中,男性吸烟者因为好奇和追求时髦而开始吸烟的超过80%;女性吸烟者仅因为追求时尚而开始吸烟者高达50%。目前有80%以上的青少年仍有机会接触到烟草广告。
随着其它媒体禁止向青少年促销烟草行动的加强,世界卫生组织号召影视和文化界采取行动,停止对危害健康的烟草产品进行促销活动,清除银幕、荧屏以及其它文化等时尚活动中所有与烟草有关的影像,包括所谓的“艺术需要”或“个性化表达”的吸烟镜头、烟草广告、促销和销售。为了避免通过影视和文化等时尚活动影响和误导青少年吸烟,进一步提高社会对吸烟有害健康的认识,建立一个健康、清洁、禁烟的良好社会环境,经有关方面协商,现对第十六个世界无烟日活动安排如下:
一、各级卫生、爱卫、文化、广电和工商部门要结合今年世界无烟日主题, 广泛动员和鼓励各部门、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控烟, 因
地制宜组织开展有特色的群众性控烟宣传活动。
二、广播影视及文化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除重大历史题材外,逐步减少和消除影视剧中吸烟镜头;禁止影片的背景或情节中出现任何烟草品牌的标志和烟草企业的软广告;鼓励在片首、片尾放映反对吸烟广告等。支持中国吸烟与健康协会继续开展中国控烟先进奖、无吸烟影视剧评选等活动。
三、认真贯彻《广告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在5月31日前后,重点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努力减少公共场所、尤其是中小学校周围的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禁止在公益活动中出现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四、各地要切实加强青少年控烟工作。继续组织开展“拒吸第一支烟,做永不吸烟的新一代”百万青少年签名活动。
五、各新闻媒体要结合本次世界无烟日主题及时宣传报导各地控烟活动。各电台、电视台、文化娱乐场所要积极开展控烟宣传工作,拒绝一切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销售。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2003年世界无烟日活动,并于6月20日前,将活动总结报卫生部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司。如需咨询或索取本届世界无烟日活动其它背景和宣传资料,请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控烟办公室联系。
电话/传真:010-83150386
网址:http://www.chinacdc.net.cn

二〇〇三年三月十四日

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开展服务对象监督投诉公务员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开展服务对象监督投诉公务员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4〕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事局制定的《关于开展服务对象监督投诉公务员工作的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开展服务对象监督投诉公务员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开展服务对象监督投诉公务员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74号)精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增强公务员的服务意识,加强对公务员行政行为的社会监督,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范围和内容
服务对象监督投诉的范围是全市各级政府机关公务员及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中省直单位)。监督投诉内容包括公务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存在的不依法行政、服务态度恶劣、办事效率低下、违规审批等不良行政行为。
二、原则和形式
监督投诉工作要坚持实名投诉、按规定程序受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结合的原则。投诉方法可采取面谈、电话、信件(包括电子邮件)等形式。
三、责任分工
成立市、县(市)区公务员监督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分别设在本级人事部门,负责投诉的登记、立案、分拨、督办、结果备案等工作。市投诉中心除负责市直公务员监督投诉工作外,还负责对各县(市)、区投诉中心的检查指导和对全市重大投诉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工作程序
(一)投诉的接待。投诉中心接到投诉后,应询问投诉的主要问题,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被投诉人姓名、单位,投诉人的真实姓名、所在单位、联系方式等,并做好登记。
(二)投诉的立案与分拨。对投诉对象明确、有事实依据,符合监督投诉范围和内容的投诉,投诉中心应及时立案,并填写《受理投诉公务员不良行政行为调查处理表》,经投诉中心领导批准后,分拨给被投诉公务员所在部门办理。
(三)投诉的办理。被投诉公务员所在部门接到《受理投诉公务员不良行政行为调查处理表》后,要及时准确核实投诉人反映的情况,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经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对被投诉的公务员做出相应处理。
五、办结时限
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中心分拨的投诉后,要在3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办结。处理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同时报本级政府投诉中心审查备案。
六、结果处理
公务员的监督投诉处理要与公务员年度考核、公务员队伍评估和机关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各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被投诉的公务员做出下列处理:
(一)出现服务态度恶劣、行为粗暴被投诉并查实1次的,本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由所在部门提出批评,并责令向投诉人赔礼道歉;
(二)有办事推诿、扯皮或违反工作时限要求、贻误工作行为被投诉并查实1次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不发年终奖金;
(三)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人为设置障碍,有吃、拿、卡、要,或不按规定程序办事和违规审批行为,被投诉并查实1次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不发年终奖金;对其中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并予以降职;
(四)公务员有以上不良行政行为,在1年内被投诉并查实两次(含两次)以上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并调离工作岗位;
(五)符合《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的,应予以辞退;
(六)1年内公务员被投诉并查实累计五次(含五次)以上的部门,取消其“十佳机关”和“先进单位”的参评资格;公务员队伍管理与建设工作评估结果为不合格;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人员比例不得超过12%;
(七)被投诉的公务员干扰、阻挠和不配合对其投诉问题进行调查或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由所在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按法律规定处理;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调查处理的部门,要对有关工作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提出批评。
七、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服务对象监督投诉公务员工作,是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优化振兴老工业基地政务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安排专人负责。同时,各级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监督、检查和指导的工作力度。市公务员监督投诉中心对全市监督投诉公务员工作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八、附则
(一)被投诉的公务员对依据本实施办法做出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依照相关法规提出申诉控告。
(二)本实施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受理投诉公务员不良行政行为调查处理表
                      鞍山市人事
                    二OO四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