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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9:23:23  浏览:84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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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办法》的通知

穗人发〔2007〕7号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广州市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人事局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广州市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科学、分类、动态、开放的人才评价体系,形成以能力、业绩为导向,重在社会、业内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使用机制,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办发〔2003〕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是指对从事某一领域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职业学识、技术和能力等方面水平的评价,可为各单位用人提供社会化评价标准和依据。

  第三条 广州市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办法适用于在我市社会通用性和人员流动性较强的职业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遵循个人自主申报、业内认可、社会评价、政府指导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开展某一领域专业职业水平评价,由广州市人事局会同有关机构研究制定该领域有关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的实施意见。

  第六条 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采取考试为主,结合认定、评审或考评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一般设立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层次,其中初级可分为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可分为正高级和副高级。部分专业只设初级和中级两个级别层次。

  第八条 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对在本专业技术领域表现突出、行业内公认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该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可不受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限制。

  第九条 根据专业的特点和岗位能力要求,某些专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达到规定年限,经单位考核合格,可以办理专业技术职业水平的初次考核认定。

  第十条 专业技术职业水平采取考试方式评价的,考试报名条件根据不同专业分别规定。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和条件办理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考试报名手续。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考试实行全市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时间,定期举行。

  第十二条 广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负责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考试的考务工作,组织专家编写考试大纲及考试用书、拟定考试试题、研究建立考试题库。考试题目按随机原则从试题库中生成。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专门机构共同承担部分专业性强的考务工作。

  第十三条 广州市人事局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库入库试题,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四条 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参加考试组织工作(包括命题、审题和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与举办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通过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的人员,经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颁发由广州市人事局统一印制、广州市人事局和有关认证机构共同用印的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是证书持有人专业技术职业水平及能力的证明。用人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和相应专业岗位工作需要,从获得相应级别、类别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可聘任相应的员级或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可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受聘人员在任职期间可以享受相应的工资和待遇(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有关专业机构根据行业管理需要,经广州市人事局同意可建立该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注册)制度,该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持有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证书登记(注册)机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注册)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本专业各级别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注册)情况,并报广州市人事局和有关机构备案,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人员的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 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的人员,提交虚假申报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报;或者参加职业水平评价考试人员在考试期间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当年申报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在从事专业技术职业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对工作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者骗取、转让、涂改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证书,并报广州市人事局及证书登记(注册)机构备案,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机构的工作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有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管不力、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境外人员申请参加广州市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及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 通过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或经政府部门评审、认定取得相同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职业(执业)资格,经广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鉴定认为水平相当的,可视为达到该专业相应级别的职业水平,经确认后颁发广州市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

  第二十四条 取得国外职业资格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经广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鉴定达到相应专业相应级别职业水平的,经确认后颁发广州市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有效期限为五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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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


  《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2年12月2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届七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5日起施行。



市 长 李春洪    
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汕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学技术进步奖),用于奖励为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下列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一)在实施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和生物新品种等技术开发项目中,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完成重大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科学管理、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社会公益项目中,有较大创新,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中,采用新技术,保障工程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前款第(三)项重大工程项目方面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只授予组织,为该项目做出贡献的个人,由获奖组织或其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本市辖区内研究开发或者应用推广,或者属于本市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
  第五条 科学技术奖励应当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市政府设立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聘任。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各学科(专业)范围内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初步评审工作。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组织各学科(专业)评审组,根据各学科(专业)的特点,制定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具体评审标准。
  第十条 下列单位可以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上报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和候选项目:
  (一)各区县(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国家、省属驻汕单位;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单位。
  推荐单位推荐候选人和候选项目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候选项目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候选人和候选项目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学科、专业进行分类,并组织各学科(专业)评审组对候选人和候选项目进行初步评审。
  第十二条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对各学科(专业)范围内的候选项目和候选对象进行初步评审,提出获奖项目、获奖人选和获奖等级的初步评审意见报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对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初步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审,做出获奖项目、获奖人选和获奖等级的评审决议,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奖金。获奖项目、获奖人选和获奖等级在《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决议上报市政府批准前,应当向社会公布,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的异议期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第十七条 剽窃、侵占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合法、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参与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5日起施行。1987年3月18日汕头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汕府发〔1987〕14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发展研究奖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发展研究奖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8〕6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发展研究奖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原《湖北省决策咨询奖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湖北发展研究奖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和加强我省发展研究工作,增强发展研究的号召力和感染力,提高发展研究成果的质量和水平,激励社会各界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献计献策,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5〕1号)和省政府领导关于设立湖北发展研究奖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湖北发展研究奖是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省级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发展研究成果,是指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对决策有一定参考价值的发展研究报告等成果。

  主要包括:围绕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省域人口、资源和环境保护以及科技教育等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及其重大举措,事关全局的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政策调整、重要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跨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的战略问题以及其他关系全局的行政决策等问题完成的咨询研究报告、课题调研和决策建议等。已公布施行的政策、法规、制度、规划、决定等,不属此列。

  第四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发展研究成果,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单位或个人均可申报评奖:

  (一)研究成果已被国家有关部门采纳应用,并经过实践产生较好社会、经济效益的;

  (二)研究成果已被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采纳应用,并经过实践产生较好社会、经济效益的;

  (三)研究成果已被市、州、县人民政府采纳应用,并经过实践产生较好社会、经济效益的;

  (四)研究成果虽未被政府及有关部门采纳应用,但已经专家评议确认,若被采纳应用将可能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或者避免重大损失的。

  第五条凡已经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发展研究成果,不得再申报参加本评奖活动。

  第六条湖北发展研究奖采取限额申报制,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湖北发展研究奖设特等奖和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特等奖每次最多1项,一等奖每次最多5项,二等奖每次最多20项,三等奖根据申报成果的水平酌定。

  第八条湖北发展研究奖根据发展研究成果的决策咨询价值、理论创新程度、以及对全省或者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等方面综合评价,并符合以下标准。

  特等奖:在理论和方法上有重大突破性创新;对全省和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影响全局的改革开放有突出贡献;对全省制定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有重大的决策咨询参考价值。

  一等奖:在理论和方法上有突破性创新;对全省及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影响全局的改革开放有重要贡献;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有较大的决策咨询参考价值。

  二等奖:在理论和方法上有创新;对全省及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影响全局的改革开放有较大贡献;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有明显的决策咨询参考价值。

  三等奖:在理论和方法上有新意;对区域性社会经济发展、改革开放有贡献;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经济发展规划、方案和具体政策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第九条湖北发展研究奖评审坚持质量标准和客观公正的原则,宁缺勿滥。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负责湖北发展研究奖的管理、组织和实施。

  设立湖北发展研究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其成员由有关领导和从事咨询研究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2/3。

  评审委员会设立专家库,每届评奖时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若干名专家参加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实行任期制,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湖北发展研究奖的评审分初评、复评、终审三个阶段进行。

  必要时,特等奖和一等奖的申报者需到评审委员会进行现场答辩。

  第十二条湖北发展研究奖的评审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

  (一)有抄袭剽窃行为和其他侵犯著作权益行为者;

  (二)冒名、伪托申报者;

  (三)提供伪造、虚假证明材料者;

  (四)以不良方式影响评审委员会成员公正评审者。

  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对经评审拟予奖励的发展研究成果,应将其成果名称、完成单位或者个人以适当的方式公示。

  自公示之日起1个月内,对公示的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向评审委员会投诉,并由评审委员会裁决;无异议的,即确定为授奖成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获得湖北发展研究奖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

  第十六条湖北发展研究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由省财政列入预算专项拨款,由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实行评审表决制,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单位、个人,包括省直机关和副厅以上事业单位,省政府咨询委员(省政府咨询委特邀专家)、参事、文史馆员,县以上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州、县党政机关和政策咨询研究机构,在鄂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其它有关单位,以及上述机构的研究人员。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决策咨询奖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