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3:23:10  浏览:96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产业[2006]32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的要求,根据目前我国焦化行业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现就加快焦化行业结构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001年以来,国内焦化行业投资日趋升温,生产能力迅速扩大。到2004年底,全国焦化生产企业约有1400多家,机焦生产能力约2.7亿吨。到2005年底全国焦化生产能力已达3亿吨左右。
2004年5月,按照国务院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清理规范焦炭行业的若干意见》,对焦化行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2004年12月,先后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巩固电石、铁合金、焦化行业清理整顿成果,规范其健康发展的有关意见的通知》和《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经过清理整顿,焦化行业低水平盲目扩张的势头得到遏制,落后生产能力明显减少,环境污染状况有所改善,焦化行业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但我国焦化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任务仍然很重。具体表现为:
(一)焦炭产能过剩,企业效益大幅度下滑。目前国内焦炭实际消费量约2.3亿吨,而生产能力已近3亿吨,由于国际国内钢铁需求增幅趋缓,俄罗斯、波兰、乌克兰等国新建焦炭能力陆续投产,国内焦炭市场消费和出口减少,产能明显过剩,焦炭价格急剧回落,企业利润大幅下降。尤其是缺乏煤气、焦油等副产品回收利用的独立焦化企业已大部分处于亏损状态,焦炭生产企业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
(二)资源配置和产业布局不合理。目前发达国家的焦炭主要用于钢铁冶炼,其中95%的焦炭生产能力布局在钢铁企业内部。焦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煤气、余热、焦油等能够在钢铁生产过程中得到充分利用。我国钢铁企业用焦量占焦炭产量的80%左右,但只有33%的焦炭生产能力布局在钢铁联合企业内,67%的焦炭生产能力为独立焦化生产企业,除少数作为城市煤气供应的市政配套设施外,大部分集中在煤炭产区,远离产品用户,难以实现煤炭资源的综合利用。
(三)焦化生产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严重。焦炭生产大量排放废水、废气、苯并芘等有害污染物,是污染最为严重的行业之一。现已建成的独立焦炭生产企业中,只有少数大型机焦炉和城市供气机焦炉的煤气得到了全部或部分利用。据初步估计,独立焦化企业每年放散的煤气约200亿立方米以上。焦化生产过程产生的余热、煤气、焦油不能有效回收,综合利用水平低,资源、能源浪费严重,污水处理、脱硫等设施达不到环保要求。
(四)生产集中度低,技术和管理水平总体落后,缺乏市场竞争力。在焦化行业中,中小独立焦化企业数量在80%以上。企业规模小、布局分散,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落后,管理水平较低,产业链短,成本和能源消耗高,缺乏市场竞争力。
二、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原则
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按照严格市场准入、控制焦炭产能、淘汰落后工艺、合理利用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联合重组的原则,在合理控制总量的基础上,扶优汰劣,调整布局,加快淘汰落后技术装备和生产能力。依靠科技进步,加大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治理方面的技术改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的联合重组,形成资源配置合理、污染物排放达标的节约型、清洁型、循环型行业发展模式。
(二)主要目标:
经过3-5年的努力,力争使整个行业在淘汰落后、优化结构和提高竞争力上取得明显成效,具体目标为:
1、合理控制新增焦炭产能,促使产能和市场需求基本相适应。
2、彻底淘汰土焦、改良焦;2007年底淘汰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其中西部地区到2009年底。
3、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焦炭产能占总能力的80%以上;钢铁企业的焦炭产能占总产能的50%以上。
4、焦化生产企业实现达标排放。
5、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生产企业或企业集团。
三、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
(一)落实《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严把焦炭新增能力准入关。通过行业协会、地方部门、相关媒体等多种渠道,宣传贯彻《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各焦炭生产重点省区要在充分研究地方资源、市场、运输、环境容量的基础上,制订焦化行业发展规划,控制总量,合理布局。对新建项目的立项、土地利用、环境评价、电力供应等依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要求严格审核。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焦化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依法停止供电,决不允许再新上落后生产装置。
(二)深入贯彻焦化行业清理整顿工作要求,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等产业政策要求,继续推动各地做好焦化行业的清理整顿工作。各地方政府要坚决依法淘汰落后生产设施,彻底淘汰土焦、改良焦设施;尽快制定淘汰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的小焦炉的工作计划,充分利用市场约束和资源约束增强的“倒逼”机制,努力降低单位产品能耗,促进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同时,要加强日常监管,定期核查企业设备运转和排放控制状况,巩固整顿成果,防止反弹。
(三)通过准入公告制度,引导现有企业规范发展。根据《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定期发布公告,作为行业的先导和示范。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信贷、财税、价格、贸易政策,引导公共资源向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倾斜,扶优汰劣,推进企业向节约型、清洁型、循环型方向发展,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四)鼓励企业联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竞争力。目前市场需求减缓,价格回落,焦炭产能过剩,正是企业调整经营方式、进行联合重组和结构调整的良好机遇。为尽快改变焦化企业小、散、差的状况,要引导和推动焦化生产企业开展以资产、资金、资源和市场为纽带的多种形式的重组兼并和联合,向生产和使用一体化、经营规模化、资源综合利用化方向发展,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优化行业整体结构。
(五)推行焦化行业清洁生产,支持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改造。我国焦化企业中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的投资比例与国外发达国家的差距很大,技改任务重。应大力推行焦化行业清洁生产,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大中型焦化企业进行干法熄焦、煤气脱硫脱氰、煤气综合利用、废水处理等重大节能环保项目建设。
(六)规范炼焦煤开发秩序,鼓励利用“两种资源”。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需求考虑,尽快制定炼焦煤资源保护性开采规划,合理调控炼焦煤开采建设规模。加强对炼焦煤开采监督管理,规范炼焦煤开发秩序。研究提高煤炭资源税。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到海外投资建设炼焦煤基地或建立长期合作贸易关系,确保我国炼焦煤可持续开发利用,促进焦化行业协调、平稳、健康发展。
(七)做好信息引导,加强行业自律。各炼焦(焦化)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国内外焦炭市场需求、炼焦工业技术发展等情况的分析与研究,建立和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宣传、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及时反映焦炭生产和市场供需情况,推广焦炉环保、节能新技术,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合理经营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本级财政社会性别反应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本级财政社会性别反应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焦政办〔2009〕1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焦作市本级财政社会性别反应
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坚持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不断促进社会进步与和谐发展,进一步提高公共预算的透明度和社会广泛参与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焦作市本级财政社会性别反应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反馈。


二○○九年二月九日

焦作市本级财政社会性别反应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更好地分配公共预算资源,促进社会公平进步与和谐发展,提高公共政策的效率和一致性,优化预算目标和结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性别反应预算,指在市本级政府预算中充分考虑男女两性和弱势群体的需求,全面反映预算收支及其相关的公共政策对男女两性的共同影响,致力于减少或消除制定公共政策中对妇女及其他弱势群体的歧视而编制的专门预算。
第三条 财政部门为社会性别预算提供保障服务,教育、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以下简称各职能部门)根据上年支出情况,以性别统计资料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性别分析为基础,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充分考虑性别因素,按促进资源公平原则进行本年度预算编制直至明细项目。
第四条 社会性别预算编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范原则。社会事业公共项目中涉及性别支出的均应纳入社会性别预算的编制范围,真实地反映涉及性别资金使用情况,做到统一编制口径,统一工作程序,统一严格审核。
(二)公开透明原则。编制社会性别反应预算的目的在于保证政府的资源能够在不同性别间公平分配,财政部门和各职能部门应将编制的社会性别反应预算在一定范围内,特别对女性进行公开宣传,倡导女性参与编制预算、执行和监督过程。
(三)分析评估原则。社会性别反应预算年终要进行分析评估,检验各项社会事业公共项目的执行情况,为进一步提高公共资源的公平享用而提供矫正依据。
(四)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项目支出,防止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五条 社会性别反应预算编制的范围。主要是政府公共预算安排的教育、农业、社会保障、卫生、计划生育专项资金及其他属于社会性别反应预算性质的政府资金。
第六条 社会性别反应预算编制的内容。主要包括就学就业项目、文化娱乐项目、贫困资助项目、健康保健项目、公共卫生项目、宣传培训项目和利益导向项目。
第七条 财政部门是社会性别反应预算编制的主体。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与性别反应预算有关的资料和数据,并按规定时间完成。
第八条 社会性别反应预算的编制采取“两上两下”的方式进行。各职能部门要在认真分析的基础上,编制出本部门社会性别预算收支建议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财政部门将批准后的预算批复到各职能部门。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根据预算支出指标,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条 上级财政下达的相关社会性别反应预算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协商有关部门提出分配和使用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下达执行。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各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各种档案资料,做好各项资料的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督促社会性别反应预算的执行,各职能部门负责社会性别反应预算的落实工作,确保预算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要建立预算执行分析制度,加强对社会性别反应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建议政府或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四条 财政、审计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社会性别反应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管,对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惩处,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

四川成都精济律师事务所 何宁湘律师


  [ 前面的话 ]
  当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采用什么方法能获得恢复和补救。对于事业单位的教师的聘用合同方面的纠纷,可通过现行人事争议争议的仲裁来解决。对于人事争议仲裁不服的,教师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对不涉及聘用合同的,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则可以通过行政申诉的行政法律途径——教师申诉来加以解决与权益维护,这就是教师申诉制度。
--------------------------------------------------------------------------------
  一、教师申诉制度
  我国《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这是宪法关于公民申诉权利规定在教师身上的具体体现。
  《教师法》确立的这项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程序的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制度,就是教师申诉制度。

  二、教师申诉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申诉的程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教师的申诉作出处理决定,使教师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障。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关部门对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负有执行的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其他非诉讼中的申诉,如向信访部门、行政监察部门等部门的申诉。虽然对维护教师的权益有一定的保障作用,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时限要求,其实施过程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弹性和随意性,在某种程序上降低了申诉人受损的合法权益的恢复和补救。这也是《教师法》之所以将教师申诉制度上升为法律制度的目的所在。
  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它在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申诉权利的基础上,将教师这一特定专业人员的申诉权利具体化。从申诉受理的主体上看,教师申诉受理的主体是特定的,即教育行政机关。因此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影响申诉当事人权利的变化的行政处理决定,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从申诉时限上看,对教师的申诉主管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发生在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事情,如果认为极不公平,均可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从效力上看,对教师申诉的处理决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
  3、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它是由行政机关依法对教师的申诉,根据法定行政职权和程序作出行政处理的制度。其行政处理决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因此在承载教师申诉行政处理结果的文书上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4、教师申诉制度不仅是起动行政机关依据其行政职权和行政处理程序进行行政处理。而且可能依法导致行政诉讼程序的起动。
  5、教师申诉制度与其他申诉制度的区别:(1)、与信访制度的区别。信访制度实际也是一项行政申诉制度,但信访没有明确的受理主体;信访受理后的对行政机关处理期限没有法定的期限限制;信访机关往往是将需要立案查处的转交给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它们仅对主管机关的处理加以检查督促,不会导致行政诉讼的发生。(2)、与诉讼法上的申诉制度。诉讼法上的申诉制度是公民对司法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而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的制度。

  三、哪些情况教师可以提出申诉
  《教师法》对教师可以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范围规定得比较宽,主要有:
  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这里的教师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安排工作任务、达到教师工作必备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被非法开除、除名、停止社保费缴纳、终止教师社保关系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当然是否确实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要通过申诉后的查办,才能确认。但只要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就可以提出申诉。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上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在这里,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理决定,可能侵害了教师的合法权益,也可能没有侵害教师的合法权益。但如果教师对处理不服,就可以提出申诉。而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属于教师申诉的范围。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申诉范围,还有一个时间的范围。即只有在《教师法》生效之日以后发生的案件,才可以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提起申诉。对《教师法》生效之日以前发生的案件,一般仍按原来的有关程序办理。

  四、教师申诉的期限
  教师申诉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也就是没有法律上的时效限制。

  五、教师申诉向谁提出,由谁受理
  受理教师申诉的机关,因被申诉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可分两种情况:
  1)、教师如果是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为主管的教育部门;
  2)、如果是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是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是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
  需要指出的是:教师申诉只能向行政机关提出,不能向行政机关的个人提出。否则行政机关干部将按一般的群众来信办理。

  六、教师申诉的管辖
  这里所说的管辖,是指行政机关之间受理教师申诉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教师申诉制度的管辖分为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等。
  1、隶属管辖。指教师提出申诉时,应当向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所隶属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一般情形下行政区域的教育行政机关往往会找划分隶属管辖。
  2、地域管辖。指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提出申诉时,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由当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如:民办学校同教育行政部门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民办学校中的教师申诉适用地域管辖。
  3、选择管辖。指教师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之间选择一个,提起申诉。受理申诉的行政机关不得拖延推诿。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的申诉,申诉人可以在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选择受理的机关。在这种情况下,申诉人一般应本着及时、便利和业务比较对口的原则选择受理机关。
  4、移送管辖。指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4、指定管辖与协议管辖。在特定的情形下,可能还会涉及指定管辖与协议管辖。

  七、教育行政机关内具体承办教师申诉的部门
  这要看具体的情形,一般是由督导部门具体承办。由于教师申诉往往会涉及财产权、人身权等法律与政策问题,因此教育行政机关的人事部门、法制工作部门应会同督导部门工作。

  八、教师申诉的程序
  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