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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6:54:56  浏览:82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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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府〔2008〕20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日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体现能力、突出业绩的高层次专业人才评价和选拔体系,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认定及认定标准的编制、发布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包括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事部门负责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和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认定,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高技能人才认定。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从已在深工作、来深自主创业或已与在深单位达成工作意向的优秀专业人才中认定产生。

  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认定不受国籍、户籍、地域限制。

  第六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除应具备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中国家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两院院士除外),地方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后备级人才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高技能人才中国家级人才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地方级人才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后备级人才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认定标准编制与发布

  第七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本市产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制定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动态发布机制。

  第八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的编制和发布程序如下:

  (一)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会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研究编制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

  (二)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召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家等组成评估委员会,对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进行评估、论证。

  (三)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经市政府审定后发布实施。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常年受理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认定申请。

  第十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并填写《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申请核准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及政府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其申请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报市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报市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

  (三)核准及公示。经市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符合认定条件的人选,在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四)发证。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确定为高层次专业人才相应层次人选并获颁证书。

  (五)入库并公告。经认定的人选进入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库,并享受各项配套政策。同时通过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任期与考核

  第十一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任期为5年,期满可再次申请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认定。

  任期内,高层次专业人才达到更高级别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级别人才认定。

  第十二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实行期中、期末考核制度,考核重点是创新能力、业绩贡献、人才培养等方面。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期中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取消其高层次专业人才资格,收回证书。期中、期末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存档。

  第十四条 任期已满人员再次申报参加认定时,以最近一个任期内及期满之后担任的职务、取得的业绩成果等为申报依据。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取消资格、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专业人才资格。

  (三)任期内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任期内被处以刑事处罚。

  因前款第(一)、(二)项情形取消资格的,不再受理其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5年。

  附件: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

附件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2008年)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人选认定标准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二)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二等奖;

  2.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

  3.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4.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

  5.长江学者成就奖;

  6.中国青年科学家奖;

  7.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奖;

  8.茅盾文学奖;

  9.鲁迅文学奖;

  10.中国专利奖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三)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863计划”的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专题组组长、副组长,重点项目召集人;

  2.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首席科学家助理、承担研究任务的项目专家组成员;

  3.国家科技攻关计划课题负责人;

  4.国家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5.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7.中国科学院“创新团队国际合作伙伴计划”人选;

  8.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或者讲座教授。

  (四)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外籍)”、“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资助者。

  (五)近5年,在Nature或Science上以第一或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者。

  (六)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世界杯、世锦赛冠军的主教练员。

  (七)近5年,获得“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人选认定标准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含副省级市)级以上优秀专家,享受深圳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深圳市“双百计划”人选;深圳市“鹏城学者”长期特聘教授;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广东省名中医称号获得者。

  (二)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3.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

  4.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

  5.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6.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含子项5个:文艺类图书、电影、电视剧片、戏剧、歌曲);

  7.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子项2个:文华奖、群星奖);

  8.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子项3个: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

  9.中国专利奖优秀奖、省专利奖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三)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863计划”专题组成员,课题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

  2.国家“973计划”主要业务(学术)骨干;

  3.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主要研究人员;

  4.省部(厅)级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5.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成员;

  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项目负责人。

  (四)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青年科学基金或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资助者。

  (五)近5年,全国名校长、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荣誉称号获得者;教育部“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

  (六)近5年,担任教育部“211工程”院校系主任及以上职务的专业人才;从海外知名院校来深担任我市高等学校系主任及以上职务的专业人才。

  (七)近5年,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人选。

  (八)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世界杯、世锦赛第二、三名运动员的主教练员。

  (九)近5年,“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获奖金额排名居本行业获奖人员前5%(含5%)的高层管理人员和主要技术负责人。

  (十)近5年,获得“全国技能能手”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三、后备级人才人选认定标准

  (一)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

  2.省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3.市(省会和地级市)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4.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

  5.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

  6.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

  7.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须为个人获得);

  8.文联奖(须为个人获得)(子项12个: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展览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电视金鹰奖、舞蹈荷花奖);

  9.省专利奖优秀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二)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863计划”或“973计划”科研人员;

  2.省重点实验室的项目负责人、主要科研人员;

  3.市(地级)重点实验室主任;

  4.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负责人。

  (三)近5年,获得全国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教育部“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人选。

  (四)近5年,“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获奖金额排名居本行业获奖人员前5%—15%的高层管理人员和主要技术负责人。

  (五)近5年,获得省级技术能手或者省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的高技能人才。

  说明:海外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其他行业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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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罗马尼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有助于加强和发展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和促进和平利用核能方面合作的愿望,本着尊重国家主权和独立、权利平等、不干涉内政和互利的精神,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和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交流和平利用核能方面的科学技术和经济技术成就和经验,发展在该领域的科学技术和经济技术合作,以利两国的经济技术发展。

  第二条 缔约双方应保持经常接触,协商两国和平利用核能合作的有关事项。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交流和平利用核能方面的科技情报资料和所取得的经验。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提倡和促进科学家和技术人员互访,并就共同感兴趣的项目进行讨论。

  第五条 缔约双方也可通过相互协商,就两国共同关心的具体项目进行合作,并由有关部门就此签订相应的协议。

  第六条 缔约一方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将相互交换的情报和资料,或根据本协定通过共同工作取得的成果,公开发表或泄露给第三方。

  第七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收到对方关于完成本国法律程序的最后通知之日生效,有效期为十年。如在协定期满前六个月,缔约任何一方均未提出终止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
  缔约任何一方可随时提出终止本协定。本协定自缔约一方收到缔约另一方提出要求终止之日起六个月后即行失效。

  第八条 本协定终止后,根据本协定签订的协议,合同和共同承担的项目,应继续执行,直至完成为止,或执行到双方重新商定的日期为止。
  本协定于一九八二年四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罗马尼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刘 伟                      米胡莱恰
  (签 字)                     (签 字)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的决定


(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48 号

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5月31日

为了巩固农牧业的基础地位,加快农牧业产业化的进程,促进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有关法律,结合自治区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农牧业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林业和渔业。农牧业社会化服务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及组织、个人通过各种形式,为农牧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各种专业化和综合配套的服务。加强农牧业社会化服务,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加工转化和搞活流通为重点的原则,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一齐办的方针,形成以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为基础,各级科研技术部门为依托,各行业基层专业服务组织为骨干,农牧业生产经营者自办服务为补充的多经济成份、多层次、多渠道的服务体系,为农牧业生产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牧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领导,保证为农牧业服务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制定支持和鼓励开展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的政策和措施,建立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的议事和协调制度;根据各地服务条件和现有基础实行分类指导,以推进农牧业产业化为目标,建立健全适应本地区经济发展的服务体系;组织所属部门拓宽服务领域,积极培育各类服务市场,发展跨行业、跨地区的农牧业社会化服务;支持和鼓励中介服务组织和各种经济成分的支农支牧企业的发展,特别要扶持、引导农牧民自行组织的各类服务组织的发育和壮大,以城镇为依托发挥辐射农村牧区的服务功能。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统一指导、协调、调度各基层专业站所和其他服务组织,形成专业基础上功能互补的综合配套服务。农牧业社会化服务工作应当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目标,由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定期检查考核,对为农牧业服务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各级农牧业以及科技、水利、乡镇企业、气象、农机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牧业科技推广、信息情报、经营管理、良种繁育和供应、机械化作业、水利水保、病虫害防治、人工增雨防雹等服务体系和服务网络的建设,健全服务机构,保证服务经费,落实对基层科技人员的优惠政策,稳定服务队伍,充实专业科技人员,完善服务配套设施,大力开展科技培训,积极推广适用技术,建立试验示范推广基地,创办服务性经济实体。各级服务机构要树立全心全意为农牧业服务的宗旨,落实服务内容、目标、标准,强化服务手段,推行服务目标责任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增强服务实效,发挥指导生产、推广科技、优化管理、提高效益、保护环境资源的作用。
四、各级综合经济技术部门、工商业主管部门要把支持农牧业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打破地区和部门分割,疏通农牧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农畜产品流通渠道,在服务领域和资金投入上向农牧业倾斜,因地制宜地发展支农支牧服务市场和服务网络;支持和鼓励所属企业开展农畜产品销售、加工以及其他支农支牧业务,要同农牧业生产者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共同体;以建设龙头企业为重点发展农(牧)工商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综合配套服务,建立以工补农补牧、以工促农促牧的机制。带动农牧业产业化发展的龙头工商企业,可以享受对农牧企业的优惠政策。各级财政、金融、电力、粮食、供销、外贸、物资、石油、劳动、保险等部门,要创造条件组建与部门职能相应的专业或行业性农牧业服务体系,完善农牧业生产所需资金、信贷、物资、电力的供应保障机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和价格;要鼓励经营者按照随行就市的原则积极收购农畜产品,对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定价的农畜产品,任何经营组织都不得压等压价,并及时兑现收购款。各服务组织要建立健全服务岗位责任制,各专营服务行业应当推行服务承诺制。
五、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要在稳定、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前提下,大力发展以农畜产品加工和流通为主的乡镇企业,壮大集体经济实力,逐步强化统一服务功能,兴办各类为农牧业生产服务的经济实体、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研究会等民间服务组织,支持专业户和有技能的个人为农牧业提供服务,引导农牧民进入市场,为农牧民接受各种服务提供帮助和指导,做好服务的组织和协调工作,指导、协调农牧民之间开展相互服务。倡导有条件的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为农牧民提供统一供种、机耕、播种、排灌、施药、收获、储运、加工等各种服务,为农牧业产业化和农畜商品基地建设提供综合配套的服务。农牧民和社会上其他有服务能力的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的农牧业服务应当得到支持和鼓励,民营服务组织和个人在服务市场上依法享有自主经营、公平竞争的权利。
六、农牧业社会化服务除国家有关部门、集体经济组织在组织、管理、指导、协调、扶持方面的服务及其他法定的义务服务外,基本实行有偿服务。有偿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合理收取服务费用,做到文明服务和优质服务。有偿服务的当事人各方应当按照服务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履行权利和义务。农牧业生产经营者接受服务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推行强制服务,对服务作出限定、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扰农牧业服务工作,平调服务资产,破坏服务设施和服务工具。
七、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设在农村牧区的基层机构,要加强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开展法律咨询业务,教育、引导和保护农牧业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对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农牧业生产经营者和服务组织、个人的投诉。提供虚假服务骗取国家优惠待遇的,有欺诈行为的,不履行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的,不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的,违法违章服务以及其他违反本决定规定给农牧业生产者和服务组织、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对农牧业社会化服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要听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汇报,要组织代表、委员对农牧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保证本决定的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