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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理州州级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5:14:13  浏览:83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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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理州州级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理州州级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0〕5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州州级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日

大理州州级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州级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云南省省级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共大理州委 大理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供销合作社“二次创业”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理州州级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有以下三个部分构成:
(一) 州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 省级以上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三) 从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州财政局和州供销社共同管理。
  州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定专项资金预算方案;会同州供销社审定年度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对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州供销社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会同州财政局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企业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核;对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项目实施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州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引导为主,公开、公正、公平,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方式和额度
  第五条 对从事下列建设项目,推进供销社“二次创业”发展的,可以申请本专项资金的扶持:
  (一)改造重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服务网络体系建设项目;
  (二)整合建立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流通经营网络体系建设项目;
  (三)农副产品市场购销网络体系建设项目;
  (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项目;
  (五)农村流通信息网络体系建设项目;
  (六)农产品市场网络体系和农副产品冷链系统建设项目;
  (七)化肥淡季储备项目;
  (八)农贸仓库改扩建项目;
  (九)实施乡村流通工程人才培训事项;
  (十)配合国家有关政策的支持事项;
  (十一)州委、州政府确定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取储备贴息和无偿资助两种方式。企业以淡季储备化肥的项目,采取储备贴息方式。企业以自筹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采用无偿资助方式。
  第七条 化肥储备贴息的支持额度,根据化肥储备占用资金额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贴息支持额度累计不超过50万元。
  无偿资助的支持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20万元以内,且不超过企业自筹资金投入额度的50%。
第三章 资金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州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三)经济效益、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经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申请化肥储备贴息的,由企业提供储备时间、储备数量、进货价格、储备金额及入库单复印件;
  (六)其它需进一步说明项目情况的材料。
  申报材料必须陈述清楚、印章齐全,列示不清楚或申报材料不齐全的项目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后,上报州财政局、州供销社各一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供销社申请专项资金的,应当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批和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按规定时间将有关材料直接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供销社。其中:州属企业分别直接报送州财政局、州供销社;县(市)属企业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供销社,由其共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联合逐级上报州财政局、州供销社。
  专项资金申请时间和所需材料按每年印发的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报送。
  第十二条 州财政局、州供销社共同对州属企业和县(市)财政局、供销社联合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当年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情况拟定支持项目,审核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提出支持金额上报州政府审批。
  州财政局按照州人民政府的审批意见及财政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拨付专项资金。对经审定符合资助条件项目的州属企业,专项资金由州财政局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对经审定符合资助条件的县(市)属企业,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由州财政局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县(市)财政局,再由其按规定拨付到相关企业。
  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贴息专项资金的,冲减财务费用,企业收到无偿资助专项资金的,计入资本公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和挪用。州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州供销社负责对专项资金的项目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供销社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严格的项目专项资金审核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和供销社的监督检查,并于取得专项资金的次年3月31日前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分别报送州财政局、州供销社。
  第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全额收缴专项资金,取消申请资格,并按照《财务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
  (二)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
  (三)报送虚假材料申请资金的;
  (四)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州供销社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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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令
第19号

《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28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安众

二OOO年十月十九日


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单位或个人使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市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三)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综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以招标、拍卖方式为主,对市重点工程建设用地、经济适用性住宅建设用地和文教卫生、科研等单位的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其他不具备招标、拍卖条件的土地,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土地上建有房屋的,还需会同市房产管理等部门拟定方案。

  第七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必须缴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规费后,方可使用土地。

  第八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规划部门和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确需转让的应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审批。土地上建有房屋的,还需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
  (一)社会公共利益建设另有需要的;
  (二)转让用途不符合城市规划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准予转让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组织出让,受让方按标定地价的50%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十一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确需转让的,经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应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签订转让协议,转让协议不得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定。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过低时,市土地管理部门可依法受市政府委托按其转让价优先购买。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一)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建设房屋,并以产权分成的;
  (二)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与他人合资经营,土地使用权已成为合资经营的企业拥有的;
  (三)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
  (四)收购、合并或者分立企业时,土地使用权转移给新的权利人所有的;
  (五)以土地使用权抵债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对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的,按下列规定收取土地收益:
  (一)在划拨用地范围内经市政府批准,改变原土地利用现状(改、扩建,增加容积率)的,按10元/m2征收土地收益。
  (二)将划拨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根据承租者的实际用途,每年按照该地段年基准地价的50%征收土地收益。
  (三)利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从事商业经营性活动的,适用第(二)项规定。

  第十五条 对使用出让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的,按下列规定收取土地收益:
  (一)在出让用地范围内经市政府批准,改变原土地利用现状(改、扩建,增加容积率)的,按10元/m2征收土地收益。
  (二)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用途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按不足部分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十六条 老城区旧城改造,应严格按照市政府的部署,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成片开发的原则共同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所涉及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由市政府依法收回。
改造范围内拆迁户的补偿安置费用,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和市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补偿安置标准执行,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从所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支出。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后,方可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企业破产、出售或地处市中心困难企业、环境污染严重企业进行易地重建的,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必须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后,其划拨土地使用权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组织出让。

  第十九条 为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市政府在每年收取的本级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20%资金作为全市土地储备金。市土地管理部门按下列情形储备国有土地。

  (一)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又具备开发条件、价值的国有土地,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市政府依法收回后进行储备,并动用土地储备金按有关规定对原使用者进行补偿;
  (二)对需将土地资产进行盘活的困难企业和部分土地利用率低又有转让意向的单位,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直接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加入储备;
  (三)对近期需要开发利用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市土地管理部门可使用土地储备金征为国有后进行储备,具体操作规程按照《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区征地管理办法》执行;
  (四)储备的土地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一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地块质量、开发程序及开发商资信情况有计划地以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具体地块(困难企业的申报用地优先出让);
  (五)储备的土地,未经依法出让前不得开工新建项目,对原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不准改建、扩建、翻建;
  (六)储备的土地,近期不予出让的,经市政府批准后暂时辟为绿地,为城市腾出空间。

  第二十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一律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按出让金的50%处以罚款;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对已依法办理出让手续的耕地满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开工建设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依法无偿收回。

  第二十二条 对依照本办法实施的行政处罚如有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或省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申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统一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代征,上缴市财政或纳入市财政专户储存。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转发关于严格遵守使用中国地图有关规定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2001〕53号

转发关于严格遵守使用中国地图有关规定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随着自治区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地图及其示意图广泛出现在各种书刊、报纸、影视、公共信息网络等多种媒体以及各类宣传品、纪念品和广告等领域中,地图已成为现代社会重要的信息产品或信息载体。
 作为集反映国家地理、经济、政治、国防以及文化等各种综合信息为一体的直观图形作品,地图上的国界线、重要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重要岛屿、有争议地区的表示等都直接体现了国家的主权利益和外交立场。
为了更有效的加强地图管理,进一步重申中国国界线表示的严肃性,现将外交部、国家测绘局《关于严格遵守使用中国地图有关规定的通知》(外亚函〔2001〕161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按《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地图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领土主权。

二○○一年四月十日

关于严格遵守使用中国地图
有关规定的通知

外亚函〔2001〕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有的部门在一些公开出版的图书、杂志、报刊以及电影电视、橱窗展览装饰品和大量的商业广告上所绘制的中国地图,经常出现对我国疆域和国界线的错误画法,如错绘中印边界、漏绘南海诸岛和钓鱼岛,甚至台湾岛等,对内对外造成很坏影响,需引起特别注意。正确表示中国国界线关系到维护我国领土主权。
  国务院已多次发文明确我国地图编制出版和管理的规定,外交部与国家测绘局在1998年6月5日还专门就编制出版中国地图有关规定联合发布过通知。为了更有效地加强地图管理和避免在我国公开出版地图上和新闻媒体上出现错误,特重申以下规定。
  一、公开出版展示的地图(包括书刊插图,电影电视、舞台设计用图以及展示用的各类示意图),国界线必须按照中国地图出版社最新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绘制。应特别注意南海诸岛、中印边界线走向、钓鱼岛以及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区界的正确画法。
  二、公开出版和展示的图书、报刊、影视、广告、标牌等,凡涉及到我国国界线画法的内容,必须履行送审程序,经国家测绘局和外交部审核批准后才可出版或展示。
  三、在因特网上使用的中国地图,以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网页上的地图为准,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网址为http://nfgis.nsdi.gov.cn/。各部门、各单位凡上网使用和发布的中国地图也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送审。
  四、引进外国涉及中国国界线画法的地图产品,在国内生产加工、销售或展示前,须严格履行送审程序,经国家测绘局和外交部审核批准后才可生产加工、销售或展示。
  请将本通知转发给下属测绘、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信息产业、展览、广告等有关部门并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国家测绘局

二○○一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