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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工作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2:45:29  浏览:87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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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工作暂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工作暂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调整和理顺财源建设工作思路,提高政府财源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地县经济发展,壮大地方财政经济实力,在总结县级财源建设、发展农林特产重点县、财政综合实力“十强县”等财源建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充分认识财源建设的现状和面临的新形势
1.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我省在县级财源建设、发展农林特产重点县、财政综合实力“十强县”等财源建设工作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有力地促进了地县财政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但应该看到,我省大部分地县财政依然非常困难,后续财源乏力,现有的财源项
目质量和效益较低,一些财源建设项目经受自然灾害和经济风险的能力较差,特困县财源建设基础相当薄弱,财政自给水平十分低下。
2.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政府职能和企业所有制结构发生深刻的变化。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财政资金要逐步退出应由市场配置资源的生产经营性领域和竞争性领域。政府主要通过运用财政经济杠杆,发挥财政政策和资金的导向作用,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
、个人增加对财源建设的资金投入。
3.现行财源建设工作的一些做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财源建设工作的要求。政府直接参与财源建设的项目决策和资金投入,政企不分,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产权不明晰,国有资本金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难以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进行资产重组,存量资产不能实现优
化配置;现有财源建设资金一方面总量不足,投入力度不够,另一方面多头管理、投入分散、形不成整体效益等等,严重制约我省财源质量和效益的进一步提高。
二、进一步明确财源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发展重点
4.财源建设总的指导思想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以壮大地方经济实力,促进地方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加为目标,坚持“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效益优先、择优扶持”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和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采取贴息、垫息、借款
、社会中介机构担保、以奖代补、税收返还等方式,建立集中使用、滚动发展的财源建设资金运行机制,切实提高财源建设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夯实地县财政经济基础。
5.财源建设的预期目标是: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基本同步;到2002年,大部分地县实现当年财政收支平衡,财政赤字得到有效控制,困难地县财政状况明显好转。
6.突出扶优扶强,支持企业挖潜改造和产品的升级换代,扶持有市场、有效益的地方优势企业和优势产品生产,促进优势企业和小而精、小而专的企业“小巨人”发展。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参与地县国有中小企业改革,通过参股、控股、兼并、拍卖、租赁等形式,促进所有制、地区、
行业之间资产、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联合,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实现资产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水平。发挥比较优势,发展区域经济,提高农业生产科技含量,促进新技术、新品种的推广和应用,培育名、优、特、新等高附加值、高商品率、高利税率的产业和产品生产发
展。
三、建立激励机制,完善政策措施,促进财源建设工作上新台阶
7.建立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目前用于财源建设的各类资金要统一纳入财源建设专项资金,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与财源建设相关的各类专项资金要注意向财源建设项目倾斜,逐步增加财源建设投入总量。为保持财源建设工作的连续性,“九五”期间已签订责任书的各类财源建设
项目可继续执行,但建设项目和资金投入方式要适当进行调整。
(1)现有可用于财源建设的各类资金,要改变按部门和所有制划分、分散管理的传统做法,坚持“统一规划、集中使用、择优选项、提高整体效益”的原则,统筹用于支持财源建设。
(2)从今年起3年内,省属企业按国家规定税率缴纳的所得税中,超过所得税应税所得额15%部分,由省财政集中用于扶持优势企业和优势产品生产。
(3)各级政府、各部门对各类经济组织的补贴、退税、税收返还等资金,一律转作国家资本金,交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授权经营单位负责监管,并依法参与参股经济组织的收益分成。从参股经济组织收取的各项经营性收益,全部用于支持财源建设。
(4)地方各级财政周转金和目前由各部门管理预算内各类有偿使用资金清理整顿后,除部分用于建立预算周转金、弥补财政赤字和经费不足外,其余部分由同级政府集中用于财源建设。
(5)各级政府要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对我省地方财源建设工作的支持,争取的各类可用于财源建设的资金,统一由各级财源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增加政府对财源建设的支持力度。
8.财源建设项目实行上报审查备案制。各级国有商业银行应加大信贷资金投入力度,积极支持地县财源建设工作。地县财源建设项目由地县财源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国有商业银行、社会中介机构和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和可行性研究,重大项目应聘请专家参与评估。经当地国有商业银行准
予贷款并出具贷款承诺书的,由地县财源建设领导小组编制财源建设计划,上报省财源建设领导小组,由省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交有关部门对口限期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提交省财源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审定的财源建设计划由省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各地,并按规定给予部分
资金借款、贴息、垫息。借款、垫息资金由地州市财政部门负责承借承还。
9.借款、垫息、贴息资金应坚持专款专用。需改变用途的,应按第8条规定的程序上报批准,否则,由省财政予以收回。借款使用情况、投入项目情况由各地每半年向省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省财源建设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借款、贴息、垫息到位、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
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10.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积极落实好中央和省上出台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非公有制经济、民族地区企业发展,推动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等有关财源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
11.对连续3年税收增长在10%以上的不同所有制企业,经同级财政、税务部门考核确认后,按照税收增长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用于补充企业资本金和奖励有功人员。
12.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地州市范围的财源建设项目(除特困县项目外)主要通过借款方式帮助其解决临时性的财源建设资金困难,资金具体投入方式由地州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确定,项目管理按本办法规定实行上报审查备案制。
13.加大对特困县财源建设的扶持力度。按照财政经济发展综合指标,在全省范围内选择20多个特困县,筹集资金,重点予以扶持。对特困县投资少、收效快的项目,按第8条规定审核确认后,给予部分资金借款;对投入较大、建设工期较长,对地方财政收入增长影响较大的特困
县财源建设项目,按第8条规定申报确认后,给予银行贷款部分1-3年贴息、垫息或部分资金借款。借款期限暂定3年。对项目按期完成,连续二年实现地方税收增幅超过10%的,由县财政给予增加额10%的奖励。省级给予借款扶持的特困县,以借款之年为基期年计算,第四年县级
地方税收收入与基期年相比,年均递增10%以上的,按借款额的20%给予财力奖励;在此基础上,地方税收收入增幅每增加5个百分点,相应按借款额增加10%的财力奖励。
14.对完成当年“三保一挂”责任目标的地州市和经考核确认的财政综合实力“十强县”,按照当年激励机制规定,用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资金补助,补助资金应重点用于当地财源建设。
15.加强领导,确保财源建设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充实和加强对全省财源建设工作的领导。省财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确定全省财源建设的方向和重点,制定全省财源建设发展的长远规划和政策措施,审定地县财源建设计划,统一调度重大财源建设项目的资金。领导小
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负责财源建设日常工作。各地要按照新形势的要求,调整财源建设思路和规划,完善管理措施,充实和加强对财源建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1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199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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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2001年)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1年第3号——《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2002-03-11 14:25
  为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义务,落实国务院批准的《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的具体规划,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权环发〔1999〕278号)有关规定,本着认真履行国际公约、逐年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消费总量、鼓励使用替代产品、保障我国经济发展的原则,现就2001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CFCs(氯氟烃类物质)和作为清洗剂用TCA(1,1,1,一三氯乙烷)的进口配额总量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逐年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消费总量的原则,并考虑到国内生产和消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实际情况,2001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CFCs和作为清洗剂用的TCA进口配额总量分别确定为3000吨和4930吨(详见附件)。

  二、根据2000年上述物质实际进口数量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2001年CFCs和作为清洗剂用的TCA配额暂按总量的70%分配,剩余的30%将视国内外市场实际需求于2001年9月份进行调剂分配,以确保不突破总量,达到逐年减少消费总量的目标。

  三、根据1995年以来各外贸企业的实际经营业绩及经营能力,确定2001年各有关外贸企业的进口配额。进口配额优先分配给2000年有进口业绩的外贸企业。

  四、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规定》〔环发2000〕85号)的有关规定,需要申领CFCS和作为清洗剂用的TCA进口配额的企业,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简称“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企业凭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签发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申领《进口许可证》。

  特此公告

  附件:2001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配额总量表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image/200404/1082097692120.jpg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一年四月九日


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5年12月12日

国家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说,2005年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将于12月17日、18日举行。根据国家关于考试的有关要求及《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办法(试行)》(广发人字〔2005〕552号)的相关规定,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资格考试顺利进行,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是依据《行政许可法》确定的国家级资格考试,资格考试工作在总局的统一领导下,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资格考试面向社会,范围广、影响大,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一把手是属地区域内资格考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严格执行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
各地要严格按照《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办法(试行)》和《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工作手册》的要求和规定,认真做好考点设定,试卷和答题卡运送、保管、分发、回收和销毁,考务人员培训,监考巡考,考场记录等工作。做好安全、消防等紧急情况预案。
三、完善考试工作监督机制,严肃考试工作纪律
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人事、保卫部门参与的资格考试监察督导组,负责监督检查属地区域内的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按规定程序处理违纪违规问题。对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发生严重舞弊现象,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进行的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办理。
四、严格做好考试保密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组织考试工作,如发生泄密、失密事件,要及时报告,并按国家保密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各地在考试期间要安排值班人员,公布值班电话,及时处理或传达考试中发现的问题,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总局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值班电话:010-86094106,86094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