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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财政局、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执照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11:59  浏览:87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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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财政局、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执照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财政局、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执照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规划局、财政局、物价局等三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执照费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年二月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执照费收取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建设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须缴纳建设工程规划执照费(以下简称执照费)。
第三条 依据《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各项目建设单位均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工程项目建设许可执照。
第四条 市和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现行业务分工范围负责收取执照费。执照费计费方法及收费标准见附件。
第五条 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先收取执照费总额的40%,余额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全部收清。建设单位或个人已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缴纳执照费后,建设工程因故停止建设,收取的执照费不予退还。
不申请建设用地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次结清。
第六条 下列情况可免收执照费:
(一)军事设施;
(二)中、小学校,托、幼园所,敬老院等非营利性设施;
(三)抗震、防洪等工程。
第七条 下列情况减半收取执照费:
(一)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集资建房)工程;
(二)危陋平房改造工程。
第八条 执照费收入主要用于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专项支出。
第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执照费,应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亮证收费,接受社会监督。市及市内六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执照费,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其他区县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十条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执照费应按规定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认真执行票证管理制度,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执照费,应按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坐支。开支由收费单位提出用款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建筑工程土建单位面积造价,是规划管理部门计收建筑安装工程执照费的依据,今后将视建筑工程土建造价的变化情况,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修改意见,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三条 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其计费方法收取执照费;对乱收费的违法行为,由物价、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建设工程规划执照费计费方法及收费标准
一、建筑工程规划执照费,按市规划局核准的土建面积乘以土建单位面积造价乘以收费费率计算。
建筑工程规划执照费收费标准
---------------------------------------
| | | | 收费费率 |
| 工程类别 | 建筑结构 | 土建造价 | |
| | | | (‰) |
|------|------|--------|--------------|
| | 砖混 |600/平方米 | 设计概算总额(土建 |
| |------|--------|部分)造价在3000万元及 |
| | 砖木 |700/平方米 |其以上的按0.8‰计算; |
| 住宅 |------|--------|3000万元以下的按1.5‰|
| | 框轻 |800/平方米 |计算。 |
| |------|--------| |
| | 框架 |1000/平方米| |
---------------------------------------

---------------------------------------
| | | | 收费费率 |
| 工程类别 | 建筑结构 | 土建造价 | |
| | | | (‰) |
|------|------|--------|--------------|
| | 砖混 |700/平方米 | |
| |------|--------| |
| | 砖木 |750/平方米 | |
| 公建 |------|--------| |
| | 框轻 |950/平方米 | |
| |------|--------| |
| | 框架 |1200/平方米| |
|------|------|--------| |
| | 砖混 |700/平方米 | |
| 厂房 |------|--------| |
| | 其他 |1000/平方米| |
|------|------|--------| |
| | 简易仓库 |300/平方米 | |
| |------|--------| |
| 其他 | 车棚 |250/平方米 | |
| |------|--------| |
| | 围墙 |200元/米 | |
---------------------------------------
二、道路、交通工程和管线工程规划执照费,按设计概算总额(无设计概算的按工程投资总额)乘以收费费率计算。
道路、交通和管线工程规划执照费收费标准
-----------------------------------
| 设计概算总额 |收 费| |
| |费 率| 备 注 |
| (投资总额) |(‰)| |
|--------------|---|--------------|
|20万元及其以下 |1.5|不足100元按100元收 |
|--------------|---|--------------|
|2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 | 1 |不足300元按300元收 |
|--------------|---|--------------|
|2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0.7|不足2000元按2000元收|
|--------------|---|--------------|
|100万元以上 |0.5|不足7000元按7000元收|
-----------------------------------



200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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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发布《地面无线广播遥控监测站建设标准及技术要求》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发布《地面无线广播遥控监测站建设标准及技术要求》的通知


  2005年6月10日

广电总局向总局无线局、监测中心、广科院、设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发布<地面无线广播遥控监测站建设标准及技术要求>的通知》,通知说,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监测中心负责编制的《地面无线广播遥控监测站建设标准及技术要求》,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查,现批准为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予以发布,编号为GY5072—2005。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本规范的管理和解释工作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中心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商品审价暂行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商品审价暂行办法
1994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

第一条 为维护外贸出口的正常秩序, 防止低价倾销出口商品扰乱国际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由海关对出口商品进行审价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商品的海关估价应是成交价格, 即该出口商品售予境外的应售价格。应售价格应由出口商品的境内生产成本、合理利润及外贸所需的储运、保险等费用组成。
第三条 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出口商品售予境外的成交价格。
第四条 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由海关依次按照下列价格予以审定:
(一)同一时期内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销售出口的相同商品的成交价格。
(二)同一时期内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销售出口的类似商品的成交价格。
(三)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商品的成本、储运和保险费用、利润及其他杂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四)如果按照以上方法仍不能确定的,由海关用其他合理方法审定价格。
第五条 海关对出口商品审价, 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在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出口时进行。
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商品,经营单位在向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时,应预先申报成品出口的成交价格,并由海关在商品出口时进行审价。
对转关运输出口的商品,出境地海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审价。
第六条 为合理审定出口商品价格,海关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查阅企业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七条 海关对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的价格有疑问时,可以要求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提供证明其申报价格真实、完整、准确的文件资料,以及反映买卖双方关系和成交活动的一切有关资料。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按海关要求提供上述资料;拒绝提供的,海关对其出口商品不予放行。
第八条 海关对低价出口的商品,区别情况做以下处理:
(一)申报价格低于海关审定价格的,应由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缴纳相当于申报价格与海关审定价格差额的保证金后,由海关放行货物,并通知有关进出口商会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对有确凿证据属低报价格逃、套外汇的,由外汇管理部门依据《违反外汇管理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并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货物等值以下的罚款。
(二)申报价格明显低于海关审定价格,对别国产品将造成损害的出口商品,经海关调查构成伪瞒报价格行为的,海关可将货物予以扣留,不准出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货物等值以下的罚款;同时,通知有关进出口商会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
第九条 对检举揭发低价倾销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经查实后,由海关按规定发给奖金,并为其保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5年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