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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没收物品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40:11  浏览:84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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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没收物品管理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没收物品管理办法

(2004年3月16日南昌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4月5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公布 自2004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没收物品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没收物品,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追缴的应当上缴的赃物以及经法定程序确认为无主的物品。
第三条 市、(县)区执法机关没收物品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实行垂直管理的中央和省驻市、县(区)执法机关没收物品的管理,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或省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没收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执法机关没收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设立没收物品仓库,用于接收和保管执法机关收缴的没收物品。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挪用、调换、私分或者擅自处理没收物品。
第七条 执法机关收缴没收物品,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没收物品专用收据,并填写没收物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和型号等内容。
第八条 执法机关收缴的没收物品,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外,应当自收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缴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执法机关上缴的没收物品,应当对照没收物品专用收据填写的内容进行清点、登记,存入仓库,并开具由交接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接收清单。
第九条 没收物品不易转移的,财政部门可以委托执法机关代管;鲜活物品,财政部门可以委托执法机关及时变卖。
第十条 下列没收物品,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外币交指定银行收兑;
(二)文物交文物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物品交国家安全机关按照规定处理;
(四)毒品和毒品原植物按照规定处理;
(五)药品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六)淫秽物品、赌博用具交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处理;
(七)其他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物品,交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外,没收物品由财政部门依法委托拍卖企业拍卖。
没收物品因拍卖需要办理变更所有权手续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
没收物品的价格鉴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没收物品拍卖不能成交或者本身价值不大但拍卖成本高,又确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需要购置或者可以用于公益事业的,可以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调拨给有关单位使用。
第十三条 没收物品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应当及时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挪用。
第十四条 执法机关收缴没收物品所需的办案经费以及财政部门保管、处理没收物品所需的运输费、场租费、保管费、价格鉴证费和拍卖手续费等,由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没收物品的管理,建立没收物品的收缴、验收、登记、保管、上缴、销毁、对帐和报表等制度。
第十六条 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对没收物品的收缴、保管、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截留、挪用、调换、私分或者擅自处理没收物品的;
(二)不按照规定上缴拍卖、变卖没收物品所得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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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




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工程中介咨询服务机构、各区县规划局、设计单位:
现将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7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实施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
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负责有关勘察、设计招标代理资格条件的审查。
二、申报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经市建委、市规委初审后,由市建委报建设部认定。
申报乙级(或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经市建委、市规委审查认定后,由市建委统一报建设部备案。
三、在本年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中,《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暂定为“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
四、申请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具有注册建筑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各不少于2人;申请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的,具有注册建筑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各不少于1人。
五、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含中央在京单位),统一到市建委和市规委领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并按《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要求,分别向市建委或市规委报送申报材料。
六、报送申报材料时,还须同时提交已代理过的全部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与被代理单位的委托合同正本1份及复印件2份;中标通知书正本1份及复印件2份;其中两项工程的招标文件正本1份及复印件2份;被代理单位(业主)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业绩评价文件2份;专业技术人
员职称或注册资格人员资格证书正本1份及复印件2份,其中专职人员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及其保险证明正本各1份、复印件各2份。
七、申报甲级资格的,向市建委报送一式7份,向市规委报送1式2份;
申报乙级资格(或暂定级)的,向市建委报送一式3份,向市规委报送1式2份。
向市建委报送申报材料时,除书面材料外,还须报送申报软盘1份。申报软件向建设部信息中心购买。
本年度报送时间为2000年9月26日至2000年10月15日。
八、市建委、市规委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作出最终认定并公告认定结果。
符合申报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的,经由市建委统一报建设部认定;
符合申报乙级(或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经由市建委统一颁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格证书》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
九、凡未按本通知要求申请办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一律不得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否则将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略)



2000年9月25日

关于印发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与“一府两院” 及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联系调整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台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与“一府两院” 及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联系调整意见的通知

台人大办发〔2006〕34号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市直、在台省部属各有关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与“一府两院”及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联系的调整意见》已经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台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06年6月5日


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与“一府两院”
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进行调整的意见

  2005 年台州市人民政府进行了机构改革,对政府有关机构设置和部门职能进行了调整,为了便于开展工作,更好地加强与“一府两院”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与“一府两院”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要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调整意见如下:
  一、代表工委原联部门为市人事局,本次不作调整。
  二、法制工委原联系部门为中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国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法制办、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残联。本次调整增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慈善总会、老龄委、关工委、人防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招投标中心管委会办公室)等部门。
  三、财经工委原联系部门为发改委(物价局、国动委),经委(乡镇企业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审计局,统计局,交通局,建设规划局,港航管理局,电业局,邮政局,烟草专卖局,供销社,贸易与粮食局,盐业局,人防办,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发区管委会,绿心生态区建设管委会,市浙江化学原料药基地建设管委会,人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及各类商业银行,各类保险公司,电信、移动、联通及其它各类通信公司,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市属国有企业,各重点工程指挥部。本次调整增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事局、民航局、工商联、银监会等部门。同时减少绿心生态区建设管委会、市浙江化学原料药基地建设管委会、人防办等联系部门,将上述部门转由其他工委联系。
  四、农资环保工委原联系部门为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环保局、海洋与渔业局、气象局、农科院。本次调整增加绿心生态区建设管委会、市浙江化学原料药基地建设管委会、省柑桔研究所等部门。
  五、教科文卫工委原联系部门为教育局、科技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计生委、卫生局、档案局。本次调整增加科协、文联、社联等部门。
  六、外事侨务工委原联系部门为外事办(侨办)、台办、民宗局、旅游局、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外经贸局。本次调整增加侨联、台联、协作办、打私与海防口岸办等部门。
  七、办公室原联系部门为市政府办公室,本次调整增加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其联系部门。
  八、研究室机构升格前无联系部门,本次调整将市政府研究室作为其联系部门。
  九、信访办公室机构升格前无联系部门,本次调整将信访局作为其联系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