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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06:43  浏览:87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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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

江苏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厅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的通知

苏建法〔2004〕214号  2004年6月30日

厅、局各处室,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建设厅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建设厅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厅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建设厅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 厅直接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处室负责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并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承办处室应当主要通过书面检查,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资料,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通过书面检查方式尚不能满足监督检查要求,或者根据对具体事项监督检查的实际需要,承办处室可以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或实地检查。
  第五条 承办处室应当创造条件,充分利用公共信息网络资源和电子政务系统,实现与被许可人、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承办处室实施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需要被许可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允许被许可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
  第六条 承办处室要建立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情况的书面记录和归档制度。书面记录应登载以下信息:
  (一)被许可人名称、地址;
  (二)准予许可的事项;
  (三)准予许可的有效期;
  (四)被许可人申报的业绩、资历等有关材料;
  (五)实施监督检查情况;
  (六)监督检查结果;
  (七)承办处室认为需要登载的其他信息。
  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书面记录档案。
  承办处室应当指定人员管理监督检查记录档案,并负责接待公众查阅的工作。
  第七条 承办处室要在书面记录和归档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不良信用公告制度。凡经核实的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均应载入该被许可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予以公开披露。
  第八条 承办处室要建立健全与市级建设系统行政主管部门之间有关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情况的书面告知工作机制。市级建设系统主管部门应当将由建设部、省建设厅许可的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事实、处理结果及建议等,及时报告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对该许可事项依法作出处理。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公众举报制度。承办处室要公布专门的监督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并指定人员负责受理公众有关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情况的举报。承办处室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组织对有关事项进行核实和处理。
  第十条 承办处室要建立健全依法撤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工作机制,对各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有关行政许可,及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着眼于提高管理效能。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工作人员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江苏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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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报道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府办发〔2005〕13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报道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市政府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报道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市政府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报道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政府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宣传工作的领导,严格规范工作程序,保证新闻报道的正确导向和报道效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政府重要会议主要是指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经济运行分析会议、专题会议、协调会议等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重大活动是指有市政府主要领导出席的各类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政务活动。

第三条 市政府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根据会议或重大活动的性质、内容确定媒体邀请范围,并商请市委宣传部新闻处具体安排落实。对确需报道的涉及政策规定和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带有敏感问题的会议或活动,应严格控制媒体邀请范围,原则上只邀请市属主要新闻媒体即长春日报、长春人民广播电台、长春电视台。未经邀请的各类媒体,不允许参与采访和报道。

第四条 对应邀参与重要会议或重大活动报道的媒体,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负责按照会议或活动正式方案上的新闻单位名单,在确认记者身份后统一发放资料,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通过任何渠道向新闻单位或记者提供会议或活动资料。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接受媒体正式或非正式采访。

第五条 对重要会议或重大活动特别是涉及敏感问题的会议或活动确实需要报道的,由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对报道的注意事项提出明确要求,或责成办公厅综合一处事前起草新闻通稿,与会议材料一并印发给参与报道的新闻单位。

第六条 新闻记者应坚持理论无禁区、宣传有纪律的方针,恪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对已经形成新闻通稿的会议或活动,报道内容一律以新闻通稿为准。对市政府办公厅已经提出明确报道要求的,要严格把关,认真核实,对把握不准的问题和敏感性较强的问题,要在报道稿件刊播前报请市政府办公厅审定后方可报道。

第七条 对新闻媒体因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不强,不按要求报道、报道严重失实以及未经允许擅自报道的,刊播媒体应当及时纠正并公开澄清。给政府工作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者其他损失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领导者的纪律或者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奶农临时救助补贴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奶农临时救助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通辽市奶农临时救助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二日


主题词:农牧业 补贴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检委办公厅,驻市中区直有关单位。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科 2008年12月2日印发




通辽市奶农临时救助补贴办法

为稳定奶牛养殖业发展基础,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平稳发展,按照内政办发电[2008]93号《关于奶农临时救助补贴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期限及标准
(一)补贴范围:通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奶牛饲养在奶站集中挤奶因三聚氰胺事件受到损失的奶农、奶牛养殖场和奶牛养殖小区。
(二)补贴期限:临时补贴时限为2008年9月17日至11月30日。
(三)补贴标准: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内的养殖户原奶损失,按每公斤不低于2.3元标准,在时效期内经核定后的原奶损失量给予100%补偿;散户损失,按每公斤牛奶不低于2.3元标准,在时效期内经核定后原奶损失量给予80%补偿。
二、补贴分类
(一)蒙牛公司奶站9月19日、20日两天,伊利公司奶站9月20日、21日、22日三天原奶排地损失,由两家企业负责补贴。
(二)蒙牛公司奶站9月21日-11月30日,伊利公司奶站9月23日-11月30日,经由奶站监督员、村委会负责人、奶站负责人、奶农或奶业合作组织代表“四方”签字的原奶损失,据实由财政予以补贴。
(三)奶站经营损失由两家企业核实,旗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补贴,同时报市农牧业局、财政局备案。
三、补贴原奶损失确认方法
(一)两家企业负责补贴的损失由企业确认。
(二)财政补贴原奶损失的,由旗县市区农牧部门牵头,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组成联合核定小组,逐户核实“四方”签字的原奶损失,并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后确认登记造册上报市农牧业局。
四、补贴资金的拨付
旗县市区和企业将各地原奶损失确认后的数量及需补贴资金额汇总上报到市农牧部门。市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组成联合核查组,对各旗县市区原奶损失核实,核定各旗县市区损失量并于12月15日前拨付补贴资金。
旗县财政部门务于12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等形式直接补贴到受损奶农。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五、保障措施及工作要求
(一)市政府成立由李荣禧副市长为组长,由市农牧、财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原奶损失补贴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全市原奶损失认定及补贴发放工作。各旗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周密安排,细致认真地开展工作,做好补贴资金兑现工作。
(二)市、旗两级相关部门加强宣传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及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原奶损失补贴政策及办法,让受损奶农充分了解补贴范围、标准及对象,确保补贴政策家喻户晓。
(三)各旗县市区相关部门建立临时补贴档案管理制度,对原奶损失核实认定、公示、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等相关资料进行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录入微机,妥善保管。
(四)加强对原奶损失核实认定及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做到程序规范,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原奶损失核实认定及补贴发放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相关部门设立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要对原奶损失认定及补贴发放实行公示制,对补贴范围、标准和原奶损失核实认定数量及补贴金额等必须进行张榜公布。补贴资金要通过“一卡通”形式直接发放到奶农本人,不得集体领取或委托他人代领,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抵顶补贴资金。
(五)临时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截留和挪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拨付及发放过程的管理,审计部门对补贴资金兑现工作实行跟踪审计,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奶农真正受益。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责任。